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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杭州奔驰闹市撞人致 5 死案一审宣判嫌犯获刑 6 年?

发布时间:2019-07-17 00:13:27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交通肇事罪,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谅解,最终判决六年有期徒刑基本是适当的。因为罪名决定刑期,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是七年。这样的法院量刑,很多人认为罪刑不匹配。社会有一种声音认为,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陈某的刑事
如何看待杭州奔驰闹市撞人致 5 死案一审宣判嫌犯获刑 6 年?

交通肇事罪,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谅解,最终判决六年有期徒刑基本是适当的。因为罪名决定刑期,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是七年。

这样的法院量刑,很多人认为罪刑不匹配。社会有一种声音认为,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太过轻纵,陈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并非是造成了多少死伤或者是造成了多少损失,而是肇事司机的主观方面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后者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杭州的这起案件,肇事司机陈某的主观心态是决定其构成何罪的关键。主观心态不仅取决于陈某怎么说,还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陈某有报复社会、飙车滋事、驾车撞人的主观心态,那么其就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反之,如果陈某只是操作失误,那么其涉嫌的就只能是交通肇事罪。

死了人,就一定要别人偿命并非法治思维。穿拖鞋开车固然不妥,但陈某的行为性质不会因此发生根本性改变。

也许以后类似交通肇事罪这样的过失犯罪,最高刑期可以考虑适当上调。特别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量刑过低有损社会公正。

真心的为遇难者家属感到难过。对于广大司机而言,这样血淋淋的惨剧也再一次敲响警钟:安全、规范驾驶这根弦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

5死11伤,判刑六年,很多网友觉得判得太轻,难以接受。这里就需要跟大家解释一下,过失犯罪的问题。

量刑不仅要看犯罪后果,同样也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之所以过失犯罪定刑较低,是因为故意犯罪都是不排斥损害后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主观上是排斥损害后果发生的。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仍然追求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但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过于自信,觉得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

因此过失犯罪往往法定刑较低。交通肇事罪就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该罪名法定刑三年以下,如果肇事之后逃逸,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到七年。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为七年以上。

本案致五人死亡,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但肇事者没有逃逸,这与酒驾毒驾之后造成交通事故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而且犯罪行为人之后还有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形,因此最重也只能判到七年,判六年已经不算轻了。

我知道法律上怎么写,我也知道法官按照规矩办事,但是一个成年社会人,开到一百多,拖鞋,自己没有意识到危险性,所以不是故意,这完全扯淡了,那我开车的时候闭上眼睛,我也说我没意识到危险性行不行?


这个所谓的非故意,只是他没具体的指向目标而已,并不是真正的非故意,真正不想伤人的是不会这样开车的,所以我还是建议死刑吧

我还想到一点:她这次撞死的五个人是互不相识的5人,万一她一不小心撞死了某个女人的父母、老公、一对儿女呢?也是判6年吗?那个家庭的妻子该有多痛苦啊?

一个个都把某条法律当成圣旨一样,别人质疑一句都不行,难道忘了法律也是人定的,法律也在不断修改好吗?如果人们都不能质疑法律,只能说明法律已经被权力控制了。

还说我只带入受害者,说实话,我要是这个女司机,我觉得我就该被判无期徒刑,我会觉得很公平,如果只判我6年,我简直不要太开心啊,我会觉得自己简直太幸运太幸福了!

原文:

说来说去,我作为普通老百姓,还是觉得这个法律很不公平!!

不公平的地方在于取得家属谅解这一点!

很多人可能都有点想不明白,为什么每次出了事情,家属最后都会谅解!旁观者义愤填膺,家属却不再反抗!

有的人认为家属特别薄情,有的人善良,不愿意恶意揣测别人,认为是家属没的选择,毕竟人都死了,能拿点钱算了,总不能人没了,钱也没了吧!

可是!我认为这些都不是关键!我不相信所有的家属都愿意用钱来换取亲人的生命,我相信,如果他们有的选,宁愿这些罪犯死一万次,哪怕一毛钱都不要。

如果我是这次事故里去世的人的家属,我非常非常愿意一毛钱不要,让她被判死刑!可是,鬼叼的事情出现了,哪怕你再不能原谅她,她也最多被判七年。

这个时候,她只要再动用点关系,让律师告诉你,你选择原谅,她给你五百万,她被判六年。你选择不原谅,她一毛钱都不给你,只被判七年!

你怎么选?

好了,你硬气,你就是不原谅!如果此时其他受害者家属,某一个选择拿钱原谅,然后另一个看着他们拿了五百万,也选择拿五百万原谅。

最后只剩下你一个人了,只有你,一毛钱没拿,只为了她被多关一年(说不定此时她取得四个人的原谅,只要被关六年零三个月,你的不原谅只多了三个月),你此时会不会心里动摇?

你还能坚持下去吗?

所以我觉得这个不公平!因为家属没得选,如果哪怕只有一个人不原谅,就能判她死刑,我相信肯定有家属不会原谅!

为什么这种犯罪的事情总有家属原谅?就是因为家属们考虑过了,哪怕不原谅,罪犯也不会有太严重的惩罚,至少不用赔偿生命。到最后,只能含恨拿钱原谅!起码让她钱财散尽。

很多很多例子!比如物业不作为、房地产豆腐渣工程,导致火灾之类的,你作为受害者家属,行啊,你不原谅,房地产老板坐一年牢(说不定搞搞弄弄一年都不用)。你选择原谅,老板给你几百万。你选择原谅吗?无所谓,反正会有各种律师、法官告诉你,你不原谅他也有办法出来,就算没办法,你看哦,法律规定他只要坐一年牢呢。

这种事太多了,摊到你头上,你才知道,你没的选!反正人命不值钱!他们有钱,他们就是能买命!


我希望法律能修改,如果只要有一方家属不原谅,这种情况,就必须按照最严格的法律执行!

而我认为,撞死这么多人,我认为至少无期!居然最高只有七年,有点可笑。

可能对于无直接相关的人判了六年就过去了,犯错了没恶意弥补一下处罚一下,事情就平息下去了。

可是对于受害人、家属和事故发生时目睹的人,这实在是很难抹平的痛。

我记得去年有人统计了事故死亡年龄,都是二十多岁吧?年轻的生命,飞来横祸!

7.30发生前的几分钟,我在那个遮阳棚等了两个红绿灯,还微信告诉家人我到某某路口了。晚上到家就听到家人说这场车祸,本身就是个胆小的人,第二天路过那个路口看着破损的路面、遮阳棚和树以及围起来的特警,8.1号我提出辞职,9.1号离开杭州。(杭州买不起房让我有离开的想法,这场近在咫尺的车祸让我下了决定。)


一直很关注这个事情,哪怕我已经离开了杭州,可是中间一度没有任何消息能搜到,甚至没有见过受伤者或者受害者家属的采访、微博等。现在终于判了,无他,希望六年能满。

都说判的有理有据,赔偿并取得了家人谅解,就没人考虑死去的五个人,大概他们被撞死了,死了就不是人了,好像是死了死得真活该。但是我相信他们永远不会谅解,更不会原谅。

仅是个人看法,希望大家不喜勿喷,错误之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判决合法不合法,合法。判决合理不合理?不合理。律师们估计告诉你这在现有的法律下没问题,法学生会告诉你可怕的是无限膨胀的民意。但是这种结果为什么不被大众认可,起码不被相当一部分人所接纳?因为它不正义。我们可以参考罗尔斯正义论无知之幕的设定,当你身处这个场景,在这场景下你有17分之一的机会成为过失犯罪造成5死11伤但是只用判6年的司机,也有17分之16的机会成为伤者甚至死者,你会接受这种场景或者结果吗?你觉得这种法律结果正义吗?或许我才疏学浅,有谬误之处,但是在我心中我觉得这种结果并不正义,我相信大部分人在无知之幕的场景下也不会赞同这种方案。各位律师专业博学,但是我希望各位在用法眼看完事件之后,也请用肉眼看下众生的悲哀,看看现有的制度是不是真的合理,法律制订时的状况和当下是否相符,当时制订的法律现下需不需要调整。有句话偶尔看过,很是喜欢,‘’刑法人,苦众生之苦,哀众生之哀‘’。

如果说女司机本没有杀人意愿,但是因为意外事故被判处无期徒刑觉得很委屈,很倒霉的话,死去的人更倒霉,他们连觉得倒霉的机会都没有。

换句话说,你觉得你只是犯了个小失误却要遭受这么严厉的处罚很委屈,人家好好过马路谁都没惹却连命都没了那不是更委屈?!


所以我认为此类事故可判处最高无期,既然杀了人就要承担后果,撞了人就要认命,人家命都没了,你多判几年有什么关系

很基础的几个点,讲一下:


1、罪名是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杭州在浙江,浙江省有专门的量刑实施细则。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五、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十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本案有谅解及自首情节

10.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应少于1个月。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前略
(4)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后略

16.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综合以上规定,为何量刑为六年有期徒刑,应当是一目了然的。


至于除开现行法律规定,如果评价本案判决结果,同样是三点:

1、「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谅解」意味着大多数受害者,包括死者家属、伤者本人及家属对结果是满意的,希望所有的讨论都不要忽略以上前提。

2、本案主要起因是「误将油门当刹车」,换言之,是过失犯罪,本案的惨痛结果不是行为人欲求,而是疏忽大意未能避免。

3、本案是「依法裁判」,现行《刑法》经全国人大修订通过,是全体国民意志的反映;如果认为法律不公,合适的做法不是在个案中苛求法官无视法律,而是通过《立法法》规定的修订程序谋求修订刑法,或者在征求社会意见时通过向法工委去信、网络登记发表意见。

当然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未经法学训练的一般人对罪量与罪刑缺乏概念,只凭日常生活直观印象,难说公义,如果真的矢志于推动刑法完善,建议从基本知识积累做起。


以上。

几个细节:

一、量刑建议过于保守

从庭审现场获悉,公诉方建议判处3-7年有期徒刑

我翻了一下以前的新闻(杭州奔驰闹市失控致5死案开庭 女司机赔偿1000余万),确实也提到这个情况。但我要说,这是个非常不负责任的量刑建议。

我们先不考虑罪名的情况,只说指控的交通肇事罪。

它的刑法条文是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中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况,因此以交通肇事罪这个罪名,本案的法定量刑幅度就是3-7年。

所以,公诉方其实就是把“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的废话重复了一遍。虽然在量刑规范化中,也允许这样的量刑建议,但是这种量刑建议没什么实际意义。

而且,按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导致2人以上死亡;按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浙江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特别恶劣情节”时的量刑起点的幅度就可以在3-4年之间选择,每多死亡一人,增加6个月至1年。

所以就这个案件的损害结果而言,光是5人死亡,量刑的下限就应该是3年(2人)+0.5年*3人=4.5年,更何况还有4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其他恶劣损害后果需要考虑。

哪怕是结合自首、赔偿谅解等有利的量刑情节,对这个案件的量刑幅度哪怕是4-7年,也比那个保守的3-7年要好。

而这个3-7年的量刑建议,至少可以看出公诉方在指控犯罪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毫无激情可言。


二、为什么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纯粹从理论上说,想必很多人在本科的刑法课上都学过,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大的区别便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

这是学理上的区别,但是在实践当中,你会发现,交通肇事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是故意犯罪,但是实践当中因超载、醉酒、飙车等情况发生事故的案件,肇事司机的主观故意既可理解为“明知而放任”的间接故意,也可理解为“自信能够避免”的过失。

因此在实际的案件中区分时,我们会发现,从证据来判断时,两种方向都说得通,可左可右。

所以我们在实务中判断这两个罪名j时,通常从证据上无法准确对肇事司机的主观内容进行评判,无法给出个能让多数人明显满意、信服的理由与结论。

在主观上难以准确评判时,就要看在该场景下,客观上是否存在安全受到威胁的不特定公众”,不是看主观上肇事司机持什么态度。

而一旦“客观上确实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然后才看主观上是不是有明显的“不希望事故发生”,如果没有,那就推定是间接故意;如果有,就是过失。

说回这个案件。

首先,时间是晚上19时许,地点(从视频上看)是人来车往的闹市路口;

其次,穿拖鞋(注意不是题目中描述的高跟鞋);

再次,在左转操作失误后,多次把油门当成刹车来踩,使车辆不断加速(最高达到132km/h,平均速度112km/h),这种速度在闹市街头已经非常危险。

无论是客观环境,还是临时处理,都足以给当时的客观环境带来极大的危险,这已经达到了与爆炸、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的危害程度。

但是,在主观上,偏偏存在有利证据:在加速途中连续避让两个行人

公诉机关也是根据视频中的这一细节,再加上经过调查,事故起因确实仅仅是因为操作失误,没有其他额外的高危原因(比如开车时打电话或吵架、酒驾、毒驾等),才认为肇事司机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损害结果。既然不希望,那这个案件只能定为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认定。


三、为什么量刑是6年

我们还是要客观看待案件。

虽然这个案件的损害结果很恶劣,但是它同时也存在两方面的量刑轻判情节:

其一,这个案件存在赔偿谅解的情况,而且是基本上把受害方的损失都赔齐了。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交通肇事罪这种过失犯罪,这是对量刑非常有利的情节;

其二,肇事司机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可能存在自首。

看不到判决书原文,不确定是否有认定自首情节。但是交通肇事罪中,由于司机本来就有肇事后如实报告、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虽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量刑时也是从严把握。更何况这个案件中的肇事司机是因受伤而“被迫”留在现场,所以认定自首的可能性不大,哪怕认定了,也得不到太多的量刑利益。

由于上面这两个情节(关键是赔偿谅解的情节),还是会给这个案件的量刑带来一定的利益。

与此同时,法院也不可能轻易对一个案件顶格处理(判到法定量刑幅度的上限),因为在不确定的未来,仍然有可能发生更加恶劣的情况,比如同样造成5人死亡,但受伤者超过8人;或者同样造成5死7伤,但没有赔偿;等等。

如果对这个案件顶格处理,那将来更加恶劣的情况就没办法比这个案件更重了。所以法院仍然要留出一定的空间。

这些情况下,综合上文提过的量刑规范化,6年确实是比较合适的刑期。


指控略显保守,判决中规中矩——杭州闹市奔驰致5死案

看到 @丁大龙律师 和 @TEDCJK 的「洗地」回答,谈谈感想:

如果你认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七年最高法定刑期不合理,那么大可以积极推动修改现行法律。但请不要忘记,同时要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否则,就有可能产生一种颇为「精神分裂」的处境:同样是过失致人死亡,只要和车沾边,就自动罪加一等。

--

归根结底,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和故意杀人相比,虽然客观造成的结果相同,但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着根本的差别。事件中,肇事司机穿拖鞋驾驶,虽然违反了交通规则,但实在难以从中认定肇事司机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故意,也难以认为其对危险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毕竟,司机穿拖鞋开车虽然可恶,但还不能等同于主观上希望别人去死)。

看到有知友认为,这种对于过失犯罪的「纵容」,可能导致「买凶杀人」的成本降低:如果能雇凶伪装交通肇事,那么就能以低廉的代价达到杀人目的。对此,需要强调一点:买凶杀人已经属于故意杀人的范畴,伪造交通肇事,是故意杀人的实施行为,其性质依然属于故意。如果硬要说「如果伪装的足够像,依然能够获得轻判」,那么我也只好承认,世界上的确存在无法侦破的犯罪行为,这的确令人遗憾。

提供一个比较的视角,供大家评判我国的交通肇事罪是否量刑畸轻。

在明尼苏达的刑法中(又是熟悉的大明律),有「驾车致人死亡罪」(criminal vehicular homicide),其构成要件和我国交通肇事罪较为相似,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主观方面是具有严重过失,或者具有一般过失再加上酒驾、毒驾等情形。这一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期是十年。

简言之,虽然我国七年的法定最高刑期看上去不能满足一部分人对于正义的期待,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是自洽的,和具有代表性的参照体系相比,也处于相当的水平。对于立法问题,公众的讨论是有意义的,但前提是建立在理性之上。

看到这个回答,手痒也想写两句

如何看待杭州奔驰闹市撞人致 5 死案一审宣判嫌犯获刑 6 年?

我觉得,这个案件不仅是量刑保守,指控的罪名也略显保守。

这个案件其实是可以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当然,这种做法更多的是在学术探讨上的意义,对实际处罚没有太大影响。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条文是第115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处罚上哪个罪名更重?

从法定刑上看,似乎它与交通肇事罪一样,法定刑都是3-7年,甚至交通肇事罪还有个“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的量刑档次,处罚更重。

但是我们要看到,在正常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档次是从轻到重:一般情况处3年以下,恶劣情况处3-7年,特殊情况7年以上。

而过失危害安全罪的量刑却是从重到轻:一般情况处3-7年,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

所以实际上的同等情况下,过失危害安全罪的处罚会更重一些。


2、为什么要定这个罪?

我很认同月姬魔夜所说的,在实务中有时候很难直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要先判断该行为对不特定公共安全的威胁是否上升到与爆炸、投毒、放火等行为同等的程度。

而从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说,客观环境是19时人来车往的闹市街头,从视频中就可看到已经有相当多的不特定公众受到威胁;而在临场操作中,多次把油门当刹车踩,使车速高达132km/h,这是上高速都会超速的速度,放在这种客观环境上,我也认为它的危害已经达到了类似爆炸、投毒、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威胁等级。


对于肇事司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的问题月姬魔夜的回答中已经写了,而且对于这种重大案件,相信包括法院判决、公诉方指控也应当充分考虑了这个问题,直接接受这个结论罢。

请注意,建立在“行为已足以高度威胁不特定公共安全”的客观条件中,主观故意或过失,所涉及的罪名应该是:(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传统刑法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此在过失的情况下就要定交通肇事罪。

但是换个角度想想,如果这个案件中,没有任何一个人死亡或重伤,这辆车只是把十几个人撞成了轻伤外加大量财产损失,达不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该罪要求致人重伤或死亡才入罪),这种社会危害性如果以无罪处理,显然是不合适的。

传统观点是非常机械的理解。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名,应该是对不特定公共安全的 威胁不断上升的三个阶段:

  • 交通肇事罪——较小可能危及不特定范围的公共安全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大可能危及一定范围的公共安全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极大可能危及特定范围的公共安全

当然,这只是很粗糙的概括,但是可以简单地说,哪怕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交通肇事罪的高级阶段,两者不应该只是简单的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而这 个 案件在 已经 足以 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的情况下 ,哪怕最 终处罚相同 ,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更 加 合适 。

一个人在知乎上会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别跟我提什么法律,这TM撞死5个人,穿高跟鞋开车,就该死

第二个阶段,你们这帮愤青键盘侠,法律规定了交通肇事罪最高7年,况且对方还有自首情节没有主观恶意,我觉得公平合理。中国的法律教育任重道远啊。

第三个阶段,即使现有的法律下,这样判决也是合法的,但是倘若法律量刑不合理,倘若撞死的不是5个人,而是50人,500人,倘若撞死的人当中有小孩,孕妇...难道7年的就能买这么多条人命?法律的公正性和威慑力在哪?

一般我们认为,第一阶段的人最多,他们可能是没有恶意的好人,也可能是某种程度的键盘侠,但不可否认他们怀揣着朴素的正义感,即使这种正义感可能有时候办了坏事。

第二阶段的人在知乎上嗓门最大,以某些挂法律名衔的律师和某些学了一些名词,看了几部欧美法律剧但是缺乏判断能力的用户为主,他们或是哗众取宠,发表不同观点来博取关注。或是以专业来对抗人性,毕竟撞死的人不是他自己。

我们说第三阶段的人群才是这个国家真正的希望,他们有法律意识,又闵怀同情心和正义感。借用那句话,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并且是永远落后于时代。当有不公,吾辈该高声呐喊。

试问一句,当年酒驾没有专门立法,喝醉了酒撞死了十几个人,也就是普通的交通肇事罪的时候,你们也毫无怜悯,高喊法律就是正义吗?

倘若穿高跟鞋的司机撞死了5个人还不能让你反思法律的漏洞和问题时,还有什么能敲醒你的脑袋?

补充几句,我知道知乎上不少人看过《Legal high》, 也知道了一些关于程序正义,法律判决等概念,开始学着用法律的观点去看待和解释问题。但我要告诉你,凡事不要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即使你认为网络上千篇一律的喊杀声是舆论暴力,你也该静下来思考一下,思考几个问题

1 法律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2 法律规定一定能套用所有的情况,保证公平合理吗?在这件事情上,这个量刑程度合理吗?

3 穿高跟鞋开车是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0年前的酒驾,如今的高跟鞋开车,我想,仅代表我想,本质没什么不同。

我也许有一天开车遇到了不可抗力控制不了车,但穿高跟鞋这类危险的事,我绝不会做。但是我,也永远不想这样不尊重生命害死我的人,被如此轻判!

受害家属的原谅,这就是个笑话,我的生命,不需要别人替我大度,不公正的法律,是真正的邪恶

很多时候是这样的——普通人:为什么法律要这么制定?这样不对!法律人士:因为法律是这么制定的所以就应该这样判!
明明是两回事,一个谈的是要立什么样的法,一个谈的是如何根据立的法来判案,结果搅在了一起。
更有意思的是明明立法的权力理论上由广大普通人掌握,明明涉及到的都是自己的切身利益,明明就是一群人既然生活在一起那就需要讨论如何立下个规矩的问题,这群主人却成了最没资格决定法律的人,只能接受法律人士的教化,只能作个局外人把无力化成愤怒与哀嚎顺便得到一顶法盲的帽子。而律师,这种法律之下的工具人,这种因为人工智能还不发达所以暂时由人类担任的技术型职业,这种无论怎么改朝换代都能把当朝的法条掰成全场最佳、在奴隶制社会拥护奴隶制的法条、在君主制社会忠于君主制法条、法条上怎么写它就怎么尽职尽责的汪汪因而从来都不会失业的东西,却登堂入室把正义和理性揽入怀中充当起真理的代言人来!
一个算盘成精了让你拜它作数学大师都没有这个荒诞。
律师就是个工具,干它该干的活。翻你的法条去,领你的钱去,替你的客户说话去,你就是吃这碗饭的,尽心尽力挣你的钱,别谈道德也别装蒜,别想要光环。工具怎么能爬到人头上?怎么能拥有超乎寻常的社会地位甚至政治影响力?就是个在法律下面打工的结果变成了法律的大祭司,它说法律是啥法律就是啥,它说正义是啥正义就是啥,真成精了?
希望早早看到人工智能全面取代律师的那一天,什么金牌律师顶级律师通通见鬼去!
当所有人都打破了对公平正义的幻想、都不再纠结于道德、都认清了法律是个用来争权夺利的凭本事说话的东西,当人们都龇起尖利的牙齿企图上阵一搏时,这才是个信息完全、竞争充分的社会,才能好好的谈一谈公平正义。
那时的人会想起这个可笑的时代,一方面告诉你法律是正义的是能为你做主的,你要指望它服从它老老实实把自己的暴力权上交做个好良民,另一方面又说哎呀法律的意义在于维护秩序,它的存在并不是为了公平正义,你受苦受罪我们也没有办法呀,反正呢遵守这个法认了栽你就是个文明人,想撇开这个法用别的方式解决问题你就是法盲野蛮人落后愚昧民智未开,这话可不好听,你自己看着办吧。
呵呵哈哈哈。

ps.一个潜在的观念。车辆是这个时代不可缺少的大量存在的东西,无论是它发挥的功能还是它带来的产业和经济利益都是十分巨大的。所以人被车撞死、大量的被撞死都是“没办法的事”,要将人对这种事情的认识和感觉变得日常化平常化。在开车人和行人之间要偏向照顾前者的利益,否则他们寸步难行经济也不会好呀。

积极主动赔偿受害者1000多万,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

这是案件的分水岭。

先排除主观故意危害社会,主观故意危害国家的基本没商量。

然后就是人民内部纠纷了,虽然肇事者全责,但是还是没有故意闯祸,积极赔偿后,受害者家属谅解了,这样的判决还是合理的,社会危害已降到最低,没有必要再往重的量刑上靠。


唯一想说的是,驾校应该有所改进。

这样的驾驶员是如何放出来的?

油门刹车误踩是有的,但是能踩到那样是不太容易的。

拿驾照的速度太快,练得太少,尤其是大路,基本都在没人没车的地方练,希望以后可以多把把关,这是亡羊补牢。


最后建议司机在没有踩油门的时候,一定把脚放刹车上,不要把脚虚放在油门上,什么都不踩是最危险的。

可能又要得罪某些“同行”了——“如果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让绝大多数的社会个体觉得不可接受,那这样判决即使完全合乎法律,也不可被称为是良好判决。”

这是我在当年学习自然法时,所自撰的一段”法谚”(不自量力一下)。

何为自然法?自然法是相对实然法/实际法的存在。自然法最简单的解释可为人类本性中的固然存在的美德。正如某大法官所言:Law is nothing,but organized common sense……(法律只是系统化的常识)



叨叨了这么多,只是在简易科普了自然法思想后,我们再看杭州奔驰闹市撞人案件。

这个案件从现在的实然法角度来说,确实6年有期徒刑的获刑是没有问题的,毕竟该案的犯罪过程并不复杂。

然而这样一个造成5死的重大事故,却只判处6年徒刑的结果,显然不符合自然法思想的,满屏的不满之声就是最好的例证。


因此,我们看待这类案件应有的态度:(1)当前情况下,该案只能如此处理。

(2)从该案出发,未来能否在立法上亡羊补牢。甚至从人行道建设/道路交通规划/城市汽车强制限速上去改进。

由此,这样的案件才有意义,死去的五条人命才有意义。


最后:我是反对《乌合之众》思想的

法律人不应自称精英,更不应与人民大众相对立。毕竟制定法律的主体是人民,其他都只是法律的仆人。

结论:判轻了。

从行为模式来看,如果是故意在人群里开车冲撞,肯定是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死亡5人,死刑。但是仅仅因为没有主观故意,在实施的了同样的行为下,就没有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显然不恰当。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怎么选择罪名是对于法院的考验,法律有指引行为的作用。如此判决,会给人撞死5人也就6年的错觉,会有不好的社会效果。

之所以定交通肇事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因为检方听信女司机自述,认为其与前夫(同车人)关系较好并未争吵不存在泄愤厌世的可能,监控视频显示期间有避让两名行人的行车轨迹,综上证明其没有犯罪故意或放任追求他人死亡的后果。


当然我可以提供另一种推测:女司机与前夫离婚后,情感及利益纠缠一直不断,驾驶当天女司机轻生厌世,对其前夫称“要死一起死”,于是加大油门,前夫因求生欲抢夺方向盘避让了两名行人,事件发生太快最终造成5死7伤。事发后因为没有死成,女司机冷静下来开始后悔,所以自称误将油门踩成刹车,前夫因为仍然有爱或者有利益牵扯,所以配合女司机说法。


显然,检方没有能力举证存在以上可能性(或者真的就只是误踩油门),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原则,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较为明晰,故判处交通肇事罪并无不当。


以上。

A与加油站负责人王某有仇,某日A主动去加油站放火,导致3死13伤。

B在加油站买油卡时,明知加油站不能抽烟,但是烟瘾犯了,不顾其他人劝阻强行吸烟,引发加油站爆炸,导致3死13伤。

C在加油站买油卡时,明知加油站不能抽烟,但是烟瘾犯了,在加油站找了个僻静地方抽烟。谁知那里正好是油库通风口,引发加油站爆炸,导致3死13伤。

D为文盲老年人(不知道加油站不能吸烟),跟随大巴旅游,大巴在加油站加油时,C下车抽烟,旁边人没来得及阻止,加油站爆了,3死13伤。

加油站线路老化,有漏电风险。给负责加油站线路维修的技术工人E在维修时,因为最近患有神经衰弱,在工作中一时疏忽,焊错电路,导致晚上突然电路起火,引发加油站爆炸,3死13伤。

无论哪个国家的法律,对于以上的情况都可以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然后分别定刑。但是有时候法律的分界线和大众朴素价值观的分界线是不同的。很多人认为B和C是恶劣和非恶劣的分界线,判刑上虽然从A到E递减,但是B和C量刑差距最大。但是很多国家的法律是在A和B上划分界线,A和B有巨大的量刑鸿沟。另外,CDE之间的量刑差距应该是多大,不同的国家也不一样,甚至有可能不区分。

而我个人认为,应该设置一级杀人罪,二级杀人罪,三级杀人罪……N级杀人罪,级别越多,公平性越强。而仅仅分成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交通肇事属于过失杀人)两个级别,未免让人觉得不太公平。

我不想谈这个量刑到底是否合适。

我只想说,如果每个肇事者的家属都能像这个嫌疑犯的儿子一样出事以后挨家诚挚道歉,拍胸脯保证我们不跑,卖房子尽可能补偿每位受害者………

这样的话,我们确实可以对肇事者稍微有一点儿原谅,毕竟她有一个好儿子。

而看多了车祸肇事以后放着死伤者家属不闻不问的我们(讽刺的是,当我们自己不幸肇事的时候,知乎的建议也基本是尽量不要接触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一切交给律师和保险公司),应该大概率都会觉得我国交通肇事量刑畸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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