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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杭州奔驰闹市撞人致 5 死案一审宣判嫌犯获刑 6 年?

发布时间:2019-07-17 18:17:37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交通肇事罪,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谅解,最终判决六年有期徒刑基本是适当的。因为罪名决定刑期,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是七年。这样的法院量刑,很多人认为罪刑不匹配。社会有一种声音认为,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陈某的刑事
如何看待杭州奔驰闹市撞人致 5 死案一审宣判嫌犯获刑 6 年?

交通肇事罪,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谅解,最终判决六年有期徒刑基本是适当的。因为罪名决定刑期,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是七年。

这样的法院量刑,很多人认为罪刑不匹配。社会有一种声音认为,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太过轻纵,陈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并非是造成了多少死伤或者是造成了多少损失,而是肇事司机的主观方面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后者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杭州的这起案件,肇事司机陈某的主观心态是决定其构成何罪的关键。主观心态不仅取决于陈某怎么说,还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陈某有报复社会、飙车滋事、驾车撞人的主观心态,那么其就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反之,如果陈某只是操作失误,那么其涉嫌的就只能是交通肇事罪。

死了人,就一定要别人偿命并非法治思维。穿拖鞋开车固然不妥,但陈某的行为性质不会因此发生根本性改变。

也许以后类似交通肇事罪这样的过失犯罪,最高刑期可以考虑适当上调。特别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量刑过低有损社会公正。

真心的为遇难者家属感到难过。对于广大司机而言,这样血淋淋的惨剧也再一次敲响警钟:安全、规范驾驶这根弦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

5死11伤,判刑六年,很多网友觉得判得太轻,难以接受。这里就需要跟大家解释一下,过失犯罪的问题。

量刑不仅要看犯罪后果,同样也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之所以过失犯罪定刑较低,是因为故意犯罪都是不排斥损害后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主观上是排斥损害后果发生的。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仍然追求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但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过于自信,觉得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

因此过失犯罪往往法定刑较低。交通肇事罪就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该罪名法定刑三年以下,如果肇事之后逃逸,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到七年。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为七年以上。

本案致五人死亡,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但肇事者没有逃逸,这与酒驾毒驾之后造成交通事故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而且犯罪行为人之后还有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形,因此最重也只能判到七年,判六年已经不算轻了。

我还想到一点:她这次撞死的五个人是互不相识的5人,万一她一不小心撞死了某个女人的父母、老公、一对儿女呢?也是判6年吗?那个家庭的妻子该有多痛苦啊?

一个个都把某条法律当成圣旨一样,别人质疑一句都不行,难道忘了法律也是人定的,法律也在不断修改好吗?如果人们都不能质疑法律,只能说明法律已经被权力控制了。

还说我只带入受害者,说实话,我要是这个女司机,我觉得我就该被判无期徒刑,我会觉得很公平,如果只判我6年,我简直不要太开心啊,我会觉得自己简直太幸运太幸福了!

原文:

说来说去,我作为普通老百姓,还是觉得这个法律很不公平!!

不公平的地方在于取得家属谅解这一点!

很多人可能都有点想不明白,为什么每次出了事情,家属最后都会谅解!旁观者义愤填膺,家属却不再反抗!

有的人认为家属特别薄情,有的人善良,不愿意恶意揣测别人,认为是家属没的选择,毕竟人都死了,能拿点钱算了,总不能人没了,钱也没了吧!

可是!我认为这些都不是关键!我不相信所有的家属都愿意用钱来换取亲人的生命,我相信,如果他们有的选,宁愿这些罪犯死一万次,哪怕一毛钱都不要。

如果我是这次事故里去世的人的家属,我非常非常愿意一毛钱不要,让她被判死刑!可是,鬼叼的事情出现了,哪怕你再不能原谅她,她也最多被判七年。

这个时候,她只要再动用点关系,让律师告诉你,你选择原谅,她给你五百万,她被判六年。你选择不原谅,她一毛钱都不给你,只被判七年!

你怎么选?

好了,你硬气,你就是不原谅!如果此时其他受害者家属,某一个选择拿钱原谅,然后另一个看着他们拿了五百万,也选择拿五百万原谅。

最后只剩下你一个人了,只有你,一毛钱没拿,只为了她被多关一年(说不定此时她取得四个人的原谅,只要被关六年零三个月,你的不原谅只多了三个月),你此时会不会心里动摇?

你还能坚持下去吗?

所以我觉得这个不公平!因为家属没得选,如果哪怕只有一个人不原谅,就能判她死刑,我相信肯定有家属不会原谅!

为什么这种犯罪的事情总有家属原谅?就是因为家属们考虑过了,哪怕不原谅,罪犯也不会有太严重的惩罚,至少不用赔偿生命。到最后,只能含恨拿钱原谅!起码让她钱财散尽。

很多很多例子!比如物业不作为、房地产豆腐渣工程,导致火灾之类的,你作为受害者家属,行啊,你不原谅,房地产老板坐一年牢(说不定搞搞弄弄一年都不用)。你选择原谅,老板给你几百万。你选择原谅吗?无所谓,反正会有各种律师、法官告诉你,你不原谅他也有办法出来,就算没办法,你看哦,法律规定他只要坐一年牢呢。

这种事太多了,摊到你头上,你才知道,你没的选!反正人命不值钱!他们有钱,他们就是能买命!


我希望法律能修改,如果只要有一方家属不原谅,这种情况,就必须按照最严格的法律执行!

而我认为,撞死这么多人,我认为至少无期!居然最高只有七年,有点可笑。

可能对于无直接相关的人判了六年就过去了,犯错了没恶意弥补一下处罚一下,事情就平息下去了。

可是对于受害人、家属和事故发生时目睹的人,这实在是很难抹平的痛。

我记得去年有人统计了事故死亡年龄,都是二十多岁吧?年轻的生命,飞来横祸!

7.30发生前的几分钟,我在那个遮阳棚等了两个红绿灯,还微信告诉家人我到某某路口了。晚上到家就听到家人说这场车祸,本身就是个胆小的人,第二天路过那个路口看着破损的路面、遮阳棚和树以及围起来的特警,8.1号我提出辞职,9.1号离开杭州。(杭州买不起房让我有离开的想法,这场近在咫尺的车祸让我下了决定。)


一直很关注这个事情,哪怕我已经离开了杭州,可是中间一度没有任何消息能搜到,甚至没有见过受伤者或者受害者家属的采访、微博等。现在终于判了,无他,希望六年能满。

都说判的有理有据,赔偿并取得了家人谅解,就没人考虑死去的五个人,大概他们被撞死了,死了就不是人了,好像是死了死得真活该。但是我相信他们永远不会谅解,更不会原谅。

很基础的几个点,讲一下:


1、罪名是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杭州在浙江,浙江省有专门的量刑实施细则。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五、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十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本案有谅解及自首情节

10.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应少于1个月。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前略
(4)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后略

16.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综合以上规定,为何量刑为六年有期徒刑,应当是一目了然的。


至于除开现行法律规定,如果评价本案判决结果,同样是三点:

1、「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谅解」意味着大多数受害者,包括死者家属、伤者本人及家属对结果是满意的,希望所有的讨论都不要忽略以上前提。

2、本案主要起因是「误将油门当刹车」,换言之,是过失犯罪,本案的惨痛结果不是行为人欲求,而是疏忽大意未能避免。

3、本案是「依法裁判」,现行《刑法》经全国人大修订通过,是全体国民意志的反映;如果认为法律不公,合适的做法不是在个案中苛求法官无视法律,而是通过《立法法》规定的修订程序谋求修订刑法,或者在征求社会意见时通过向法工委去信、网络登记发表意见。

当然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未经法学训练的一般人对罪量与罪刑缺乏概念,只凭日常生活直观印象,难说公义,如果真的矢志于推动刑法完善,建议从基本知识积累做起。


以上。

几个细节:

一、量刑建议过于保守

从庭审现场获悉,公诉方建议判处3-7年有期徒刑

我翻了一下以前的新闻(杭州奔驰闹市失控致5死案开庭 女司机赔偿1000余万),确实也提到这个情况。但我要说,这是个非常不负责任的量刑建议。

我们先不考虑罪名的情况,只说指控的交通肇事罪。

它的刑法条文是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中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况,因此以交通肇事罪这个罪名,本案的法定量刑幅度就是3-7年。

所以,公诉方其实就是把“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的废话重复了一遍。虽然在量刑规范化中,也允许这样的量刑建议,但是这种量刑建议没什么实际意义。

而且,按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导致2人以上死亡;按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浙江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特别恶劣情节”时的量刑起点的幅度就可以在3-4年之间选择,每多死亡一人,增加6个月至1年。

所以就这个案件的损害结果而言,光是5人死亡,量刑的下限就应该是3年(2人)+0.5年*3人=4.5年,更何况还有4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其他恶劣损害后果需要考虑。

哪怕是结合自首、赔偿谅解等有利的量刑情节,对这个案件的量刑幅度哪怕是4-7年,也比那个保守的3-7年要好。

而这个3-7年的量刑建议,至少可以看出公诉方在指控犯罪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毫无激情可言。


二、为什么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纯粹从理论上说,想必很多人在本科的刑法课上都学过,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大的区别便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

这是学理上的区别,但是在实践当中,你会发现,交通肇事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是故意犯罪,但是实践当中因超载、醉酒、飙车等情况发生事故的案件,肇事司机的主观故意既可理解为“明知而放任”的间接故意,也可理解为“自信能够避免”的过失。

因此在实际的案件中区分时,我们会发现,从证据来判断时,两种方向都说得通,可左可右。

所以我们在实务中判断这两个罪名j时,通常从证据上无法准确对肇事司机的主观内容进行评判,无法给出个能让多数人明显满意、信服的理由与结论。

在主观上难以准确评判时,就要看在该场景下,客观上是否存在安全受到威胁的不特定公众”,不是看主观上肇事司机持什么态度。

而一旦“客观上确实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然后才看主观上是不是有明显的“不希望事故发生”,如果没有,那就推定是间接故意;如果有,就是过失。

说回这个案件。

首先,时间是晚上19时许,地点(从视频上看)是人来车往的闹市路口;

其次,穿拖鞋(注意不是题目中描述的高跟鞋);

再次,在左转操作失误后,多次把油门当成刹车来踩,使车辆不断加速(最高达到132km/h,平均速度112km/h),这种速度在闹市街头已经非常危险。

无论是客观环境,还是临时处理,都足以给当时的客观环境带来极大的危险,这已经达到了与爆炸、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的危害程度。

但是,在主观上,偏偏存在有利证据:在加速途中连续避让两个行人

公诉机关也是根据视频中的这一细节,再加上经过调查,事故起因确实仅仅是因为操作失误,没有其他额外的高危原因(比如开车时打电话或吵架、酒驾、毒驾等),才认为肇事司机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损害结果。既然不希望,那这个案件只能定为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认定。


三、为什么量刑是6年

我们还是要客观看待案件。

虽然这个案件的损害结果很恶劣,但是它同时也存在两方面的量刑轻判情节:

其一,这个案件存在赔偿谅解的情况,而且是基本上把受害方的损失都赔齐了。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交通肇事罪这种过失犯罪,这是对量刑非常有利的情节;

其二,肇事司机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可能存在自首。

看不到判决书原文,不确定是否有认定自首情节。但是交通肇事罪中,由于司机本来就有肇事后如实报告、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虽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量刑时也是从严把握。更何况这个案件中的肇事司机是因受伤而“被迫”留在现场,所以认定自首的可能性不大,哪怕认定了,也得不到太多的量刑利益。

由于上面这两个情节(关键是赔偿谅解的情节),还是会给这个案件的量刑带来一定的利益。

与此同时,法院也不可能轻易对一个案件顶格处理(判到法定量刑幅度的上限),因为在不确定的未来,仍然有可能发生更加恶劣的情况,比如同样造成5人死亡,但受伤者超过8人;或者同样造成5死7伤,但没有赔偿;等等。

如果对这个案件顶格处理,那将来更加恶劣的情况就没办法比这个案件更重了。所以法院仍然要留出一定的空间。

这些情况下,综合上文提过的量刑规范化,6年确实是比较合适的刑期。


指控略显保守,判决中规中矩——杭州闹市奔驰致5死案

看到 @丁大龙律师 和 @TEDCJK 的「洗地」回答,谈谈感想:

如果你认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七年最高法定刑期不合理,那么大可以积极推动修改现行法律。但请不要忘记,同时要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否则,就有可能产生一种颇为「精神分裂」的处境:同样是过失致人死亡,只要和车沾边,就自动罪加一等。

--

归根结底,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和故意杀人相比,虽然客观造成的结果相同,但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着根本的差别。事件中,肇事司机穿拖鞋驾驶,虽然违反了交通规则,但实在难以从中认定肇事司机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故意,也难以认为其对危险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毕竟,司机穿拖鞋开车虽然可恶,但还不能等同于主观上希望别人去死)。

看到有知友认为,这种对于过失犯罪的「纵容」,可能导致「买凶杀人」的成本降低:如果能雇凶伪装交通肇事,那么就能以低廉的代价达到杀人目的。对此,需要强调一点:买凶杀人已经属于故意杀人的范畴,伪造交通肇事,是故意杀人的实施行为,其性质依然属于故意。如果硬要说「如果伪装的足够像,依然能够获得轻判」,那么我也只好承认,世界上的确存在无法侦破的犯罪行为,这的确令人遗憾。

提供一个比较的视角,供大家评判我国的交通肇事罪是否量刑畸轻。

在明尼苏达的刑法中(又是熟悉的大明律),有「驾车致人死亡罪」(criminal vehicular homicide),其构成要件和我国交通肇事罪较为相似,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主观方面是具有严重过失,或者具有一般过失再加上酒驾、毒驾等情形。这一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期是十年。

简言之,虽然我国七年的法定最高刑期看上去不能满足一部分人对于正义的期待,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是自洽的,和具有代表性的参照体系相比,也处于相当的水平。对于立法问题,公众的讨论是有意义的,但前提是建立在理性之上。

看到这个回答,手痒也想写两句

如何看待杭州奔驰闹市撞人致 5 死案一审宣判嫌犯获刑 6 年?

我觉得,这个案件不仅是量刑保守,指控的罪名也略显保守。

这个案件其实是可以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当然,这种做法更多的是在学术探讨上的意义,对实际处罚没有太大影响。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条文是第115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处罚上哪个罪名更重?

从法定刑上看,似乎它与交通肇事罪一样,法定刑都是3-7年,甚至交通肇事罪还有个“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的量刑档次,处罚更重。

但是我们要看到,在正常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档次是从轻到重:一般情况处3年以下,恶劣情况处3-7年,特殊情况7年以上。

而过失危害安全罪的量刑却是从重到轻:一般情况处3-7年,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

所以实际上的同等情况下,过失危害安全罪的处罚会更重一些。


2、为什么要定这个罪?

我很认同月姬魔夜所说的,在实务中有时候很难直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要先判断该行为对不特定公共安全的威胁是否上升到与爆炸、投毒、放火等行为同等的程度。

而从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说,客观环境是19时人来车往的闹市街头,从视频中就可看到已经有相当多的不特定公众受到威胁;而在临场操作中,多次把油门当刹车踩,使车速高达132km/h,这是上高速都会超速的速度,放在这种客观环境上,我也认为它的危害已经达到了类似爆炸、投毒、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威胁等级。


对于肇事司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的问题月姬魔夜的回答中已经写了,而且对于这种重大案件,相信包括法院判决、公诉方指控也应当充分考虑了这个问题,直接接受这个结论罢。

请注意,建立在“行为已足以高度威胁不特定公共安全”的客观条件中,主观故意或过失,所涉及的罪名应该是:(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传统刑法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此在过失的情况下就要定交通肇事罪。

但是换个角度想想,如果这个案件中,没有任何一个人死亡或重伤,这辆车只是把十几个人撞成了轻伤外加大量财产损失,达不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该罪要求致人重伤或死亡才入罪),这种社会危害性如果以无罪处理,显然是不合适的。

传统观点是非常机械的理解。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名,应该是对不特定公共安全的 威胁不断上升的三个阶段:

  • 交通肇事罪——较小可能危及不特定范围的公共安全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大可能危及一定范围的公共安全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极大可能危及特定范围的公共安全

当然,这只是很粗糙的概括,但是可以简单地说,哪怕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交通肇事罪的高级阶段,两者不应该只是简单的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而这 个 案件在 已经 足以 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的情况下 ,哪怕最 终处罚相同 ,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更 加 合适 。

一个人在知乎上会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别跟我提什么法律,这TM撞死5个人,穿高跟鞋开车,就该死

第二个阶段,你们这帮愤青键盘侠,法律规定了交通肇事罪最高7年,况且对方还有自首情节没有主观恶意,我觉得公平合理。中国的法律教育任重道远啊。

第三个阶段,即使现有的法律下,这样判决也是合法的,但是倘若法律量刑不合理,倘若撞死的不是5个人,而是50人,500人,倘若撞死的人当中有小孩,孕妇...难道7年的就能买这么多条人命?法律的公正性和威慑力在哪?

一般我们认为,第一阶段的人最多,他们可能是没有恶意的好人,也可能是某种程度的键盘侠,但不可否认他们怀揣着朴素的正义感,即使这种正义感可能有时候办了坏事。

第二阶段的人在知乎上嗓门最大,以某些挂法律名衔的律师和某些学了一些名词,看了几部欧美法律剧但是缺乏判断能力的用户为主,他们或是哗众取宠,发表不同观点来博取关注。或是以专业来对抗人性,毕竟撞死的人不是他自己。

我们说第三阶段的人群才是这个国家真正的希望,他们有法律意识,又闵怀同情心和正义感。借用那句话,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并且是永远落后于时代。当有不公,吾辈该高声呐喊。

试问一句,当年酒驾没有专门立法,喝醉了酒撞死了十几个人,也就是普通的交通肇事罪的时候,你们也毫无怜悯,高喊法律就是正义吗?

倘若穿高跟鞋的司机撞死了5个人还不能让你反思法律的漏洞和问题时,还有什么能敲醒你的脑袋?

补充几句,我知道知乎上不少人看过《Legal high》, 也知道了一些关于程序正义,法律判决等概念,开始学着用法律的观点去看待和解释问题。但我要告诉你,凡事不要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即使你认为网络上千篇一律的喊杀声是舆论暴力,你也该静下来思考一下,思考几个问题

1 法律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2 法律规定一定能套用所有的情况,保证公平合理吗?在这件事情上,这个量刑程度合理吗?

3 穿高跟鞋开车是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0年前的酒驾,如今的高跟鞋开车,我想,仅代表我想,本质没什么不同。

我也许有一天开车遇到了不可抗力控制不了车,但穿高跟鞋这类危险的事,我绝不会做。但是我,也永远不想这样不尊重生命害死我的人,被如此轻判!

受害家属的原谅,这就是个笑话,我的生命,不需要别人替我大度,不公正的法律,是真正的邪恶

很多时候是这样的——普通人:为什么法律要这么制定?这样不对!法律人士:因为法律是这么制定的所以就应该这样判!
明明是两回事,一个谈的是要立什么样的法,一个谈的是如何根据立的法来判案,结果搅在了一起。
更有意思的是明明立法的权力理论上由广大普通人掌握,明明涉及到的都是自己的切身利益,明明就是一群人既然生活在一起那就需要讨论如何立下个规矩的问题,这群主人却成了最没资格决定法律的人,只能接受法律人士的教化,只能作个局外人把无力化成愤怒与哀嚎顺便得到一顶法盲的帽子。而律师,这种法律之下的工具人,这种因为人工智能还不发达所以暂时由人类担任的技术型职业,这种无论怎么改朝换代都能把当朝的法条掰成全场最佳、在奴隶制社会拥护奴隶制的法条、在君主制社会忠于君主制法条、法条上怎么写它就怎么尽职尽责的汪汪因而从来都不会失业的东西,却登堂入室把正义和理性揽入怀中充当起真理的代言人来!
一个算盘成精了让你拜它作数学大师都没有这个荒诞。
律师就是个工具,干它该干的活。翻你的法条去,领你的钱去,替你的客户说话去,你就是吃这碗饭的,尽心尽力挣你的钱,别谈道德也别装蒜,别想要光环。工具怎么能爬到人头上?怎么能拥有超乎寻常的社会地位甚至政治影响力?就是个在法律下面打工的结果变成了法律的大祭司,它说法律是啥法律就是啥,它说正义是啥正义就是啥,真成精了?
希望早早看到人工智能全面取代律师的那一天,什么金牌律师顶级律师通通见鬼去!
当所有人都打破了对公平正义的幻想、都不再纠结于道德、都认清了法律是个用来争权夺利的凭本事说话的东西,当人们都龇起尖利的牙齿企图上阵一搏时,这才是个信息完全、竞争充分的社会,才能好好的谈一谈公平正义。
那时的人会想起这个可笑的时代,一方面告诉你法律是正义的是能为你做主的,你要指望它服从它老老实实把自己的暴力权上交做个好良民,另一方面又说哎呀法律的意义在于维护秩序,它的存在并不是为了公平正义,你受苦受罪我们也没有办法呀,反正呢遵守这个法认了栽你就是个文明人,想撇开这个法用别的方式解决问题你就是法盲野蛮人落后愚昧民智未开,这话可不好听,你自己看着办吧。
呵呵哈哈哈。

ps.一个潜在的观念。车辆是这个时代不可缺少的大量存在的东西,无论是它发挥的功能还是它带来的产业和经济利益都是十分巨大的。所以人被车撞死、大量的被撞死都是“没办法的事”,要将人对这种事情的认识和感觉变得日常化平常化。在开车人和行人之间要偏向照顾前者的利益,否则他们寸步难行经济也不会好呀。

积极主动赔偿受害者1000多万,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

这是案件的分水岭。

先排除主观故意危害社会,主观故意危害国家的基本没商量。

然后就是人民内部纠纷了,虽然肇事者全责,但是还是没有故意闯祸,积极赔偿后,受害者家属谅解了,这样的判决还是合理的,社会危害已降到最低,没有必要再往重的量刑上靠。


唯一想说的是,驾校应该有所改进。

这样的驾驶员是如何放出来的?

油门刹车误踩是有的,但是能踩到那样是不太容易的。

拿驾照的速度太快,练得太少,尤其是大路,基本都在没人没车的地方练,希望以后可以多把把关,这是亡羊补牢。


最后建议司机在没有踩油门的时候,一定把脚放刹车上,不要把脚虚放在油门上,什么都不踩是最危险的。

可能又要得罪某些“同行”了——“如果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让绝大多数的社会个体觉得不可接受,那这样判决即使完全合乎法律,也不可被称为是良好判决。”

这是我在当年学习自然法时,所自撰的一段”法谚”(不自量力一下)。

何为自然法?自然法是相对实然法/实际法的存在。自然法最简单的解释可为人类本性中的固然存在的美德。正如某大法官所言:Law is nothing,but organized common sense……(法律只是系统化的常识)



叨叨了这么多,只是在简易科普了自然法思想后,我们再看杭州奔驰闹市撞人案件。

这个案件从现在的实然法角度来说,确实6年有期徒刑的获刑是没有问题的,毕竟该案的犯罪过程并不复杂。

然而这样一个造成5死的重大事故,却只判处6年徒刑的结果,显然不符合自然法思想的,满屏的不满之声就是最好的例证。


因此,我们看待这类案件应有的态度:(1)当前情况下,该案只能如此处理。

(2)从该案出发,未来能否在立法上亡羊补牢。甚至从人行道建设/道路交通规划/城市汽车强制限速上去改进。

由此,这样的案件才有意义,死去的五条人命才有意义。


最后:我是反对《乌合之众》思想的

法律人不应自称精英,更不应与人民大众相对立。毕竟制定法律的主体是人民,其他都只是法律的仆人。

结论:判轻了。

从行为模式来看,如果是故意在人群里开车冲撞,肯定是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死亡5人,死刑。但是仅仅因为没有主观故意,在实施的了同样的行为下,就没有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显然不恰当。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怎么选择罪名是对于法院的考验,法律有指引行为的作用。如此判决,会给人撞死5人也就6年的错觉,会有不好的社会效果。

于法可依,量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但这就够了吗?

这里不得不说一点大陆法系立法滞后的问题,

例如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认定上,如果搞全民公决,

我敢拍胸脯保证百分之百会修订,

但舆论也好,社会也好,法律专家也好,

嚷了这么多年,还是14岁以下犯罪不被追究,

是的,刑法就是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执照。

同理,交通肇事罪,特别是重大的群死群伤事故,

顶格判也就7年,哪怕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这合理吗?这样的法律不该修改吗?


法律滞后,喊打喊杀喊重判是没意义的,

从法治的角度来说,应该推动立法,

问题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有民意基础,那就在人大提议案修法好了,

表决通过就顺理成章的改。

表决不通过至少在程序上说明民意基础不足,

起码对社会有个交代。


但是问题在哪呢?连立法程序都推不动...

为什么推不动?这就不好多说了,

知乎的某某敏感可不是闹着玩的...


但是,君命或不可违,人不可不问一己良知,

设身处地的想想,如果被撞死的是自己的家人,

那些在知乎高呼这就是我国的法律规定,

这么判没毛病的所谓法律精英们还能如此淡定?

难道还会觉得这种5死十几伤的案件判6年就够了?

故意杀人案,自首的,受害人有过错的,

有认罪悔罪表现的,一样有顶格判死刑立即执行的,

诚然故意杀人这种恶性案件和交通肇事不能相提并论,

但从原因、过程和后果上来看,

5死十几伤已经算是交通肇事中数得着严重的了,

哪怕按照目前的法律,顶格判7年有争议?

赔了钱,获得了谅解,没有逃逸,避让了2个行人,

然后连顶格的7年刑期都不用承担了?

这样的判决给人的感觉就是有钱真可以为所以为...


至于评论中有说赔偿谅解意义的,

个人认为恰恰赔偿谅解是最大的问题,

对于有赔偿能力的,根本就不该允许赔钱谅解,

而是应该直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执行难?那是法院自己的事,

那是司法和行政效率的问题,

根本就不该由司法判决结果来买单。

拿了1个亿,遗属失去亲人的痛苦就能缓解了?

即便真能缓解,这种缓解也是违背道德人性的。

不排除确实存在为了钱可以放弃追责的遗属,

甚至把这个当做敛财的机会因为拿到钱而开心。

但你认同这样的做法吗?社会认同吗?


现在好,有钱的只要肯赔钱拿谅解,

强奸杀人都能不判死刑(参考聂李强案),

没钱的杀人就只能等死;

被有钱人杀的可以几百万几百万的拿钱,

被穷人杀的就只能自认倒霉,

说好的生命无价成了笑话,

同命不同价还谈何公平正义?

这里说个悲惨到极致的案例:

聂李强案,强奸杀人,两受害者亲姐妹,

一死一重伤,家庭贫困,家属不谅解就不拿钱,

家属等着钱救命,能不谅解?敢不谅解?

如果允许靠钱来解决这些问题,

那么受害者和遗属在有钱人面前就是绝对的劣势,

除非自己不差钱,否则何来公平公正可言?



至于某些自诩精英的所谓法律人士,

在叫嚣着就是我国法律,这么判是维护法律尊严,

无知百姓法律素养低不要妄议法律的同时,

应该先搞明白一点:立法的基础就应该是民意,

所以各国立法机构一般是最能代表民意的议会,

在我国是人大。

所以任何背离民意基础的法律,本身就有问题。

这样有问题的法律迟迟得不到修改,

那就是个更大的问题,至少说明法律没有反映民意基础。

舆论和民意当然不该也不能像精英们说的那样能干涉司法,

但却可以也应该甚至理所当然的影响立法。

你可以说老百姓不懂法,你可以说喊打喊杀非法,

但你唯独不能质疑的是人民群众呼吁修法的诉求,

任何试图把法律和民意割裂,诋毁人民法律素养,

自诩精英脱离人民的法律从业者,本质上就是法盲,

因为哪怕他了解掌握的其他法律知识再多,

却从根本上已经背离了法治的方向。

就像一个只会说英语的外国人英语说的再好,

在一个只说中文的环境下,他本质上还是个文盲…

之所以定交通肇事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因为检方听信女司机自述,认为其与前夫(同车人)关系较好并未争吵不存在泄愤厌世的可能,监控视频显示期间有避让两名行人的行车轨迹,综上证明其没有犯罪故意或放任追求他人死亡的后果。


当然我可以提供另一种推测:女司机与前夫离婚后,情感及利益纠缠一直不断,驾驶当天女司机轻生厌世,对其前夫称“要死一起死”,于是加大油门,前夫因求生欲抢夺方向盘避让了两名行人,事件发生太快最终造成5死7伤。事发后因为没有死成,女司机冷静下来开始后悔,所以自称误将油门踩成刹车,前夫因为仍然有爱或者有利益牵扯,所以配合女司机说法。


显然,检方没有能力举证存在以上可能性(或者真的就只是误踩油门),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原则,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较为明晰,故判处交通肇事罪并无不当。


以上。

A与加油站负责人王某有仇,某日A主动去加油站放火,导致3死13伤。

B在加油站买油卡时,明知加油站不能抽烟,但是烟瘾犯了,不顾其他人劝阻强行吸烟,引发加油站爆炸,导致3死13伤。

C在加油站买油卡时,明知加油站不能抽烟,但是烟瘾犯了,在加油站找了个僻静地方抽烟。谁知那里正好是油库通风口,引发加油站爆炸,导致3死13伤。

D为文盲老年人(不知道加油站不能吸烟),跟随大巴旅游,大巴在加油站加油时,C下车抽烟,旁边人没来得及阻止,加油站爆了,3死13伤。

加油站线路老化,有漏电风险。给负责加油站线路维修的技术工人E在维修时,因为最近患有神经衰弱,在工作中一时疏忽,焊错电路,导致晚上突然电路起火,引发加油站爆炸,3死13伤。

无论哪个国家的法律,对于以上的情况都可以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然后分别定刑。但是有时候法律的分界线和大众朴素价值观的分界线是不同的。很多人认为B和C是恶劣和非恶劣的分界线,判刑上虽然从A到E递减,但是B和C量刑差距最大。但是很多国家的法律是在A和B上划分界线,A和B有巨大的量刑鸿沟。另外,CDE之间的量刑差距应该是多大,不同的国家也不一样,甚至有可能不区分。

而我个人认为,应该设置一级杀人罪,二级杀人罪,三级杀人罪……N级杀人罪,级别越多,公平性越强。而仅仅分成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交通肇事属于过失杀人)两个级别,未免让人觉得不太公平。

这种事情其实就是受害人在替低下的司法执行能力买单。

为什么每次出现这种事情,受害者家属都要谅解?因为刑事判决附带的民事赔偿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伤残补助金这两个大头,你要获得这两项赔偿,只能选择和解或者重新发起民事诉讼,但民事诉讼孱弱的执行力,根本无力对付那些老赖,以死亡赔偿金和老赖为关键词,你就会看到n多拖欠死亡赔偿金的案例。当然交通肇事罪是个例外,为了弥补较低的量刑,支持死亡赔偿金,但金额也会相当有限。所以受害者家属想要讨到足够的钱,几乎只有跟加害者做交易这一条路可走。

想想吧,如果是你,一边是失去顶梁柱的家里急需用钱的现实,一边是法官、律师都在暗示你如果不和解的话你自己可能就一分钱都拿不到了,你能选的什么?

现在那些电视剧里,不论是人民的名义还是破冰行动,犯罪分子一提到买凶杀人就是伪造交通肇事,这可不是偶然。

我不想谈这个量刑到底是否合适。

我只想说,如果每个肇事者的家属都能像这个嫌疑犯的儿子一样出事以后挨家诚挚道歉,拍胸脯保证我们不跑,卖房子尽可能补偿每位受害者………

这样的话,我们确实可以对肇事者稍微有一点儿原谅,毕竟她有一个好儿子。

而看多了车祸肇事以后放着死伤者家属不闻不问的我们(讽刺的是,当我们自己不幸肇事的时候,知乎的建议也基本是尽量不要接触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一切交给律师和保险公司),应该大概率都会觉得我国交通肇事量刑畸轻。

强答一波。


法律人士们都给我们科普了一番背后量刑的逻辑,我觉得他们是对的——按照现行法律的逻辑下这样的思考是没问题的。

错的,其实是法律,或者说是法律的不健全,是法律违反了常识和人性脱离了实践,是法律没有公正性。其造成的恶劣后果不亚于过去的彭宇案。

回到这个具体的案例里,我不认为这是可以简单的列为什么过失交通肇事罪,或者获得受害者家属谅解就可以这样减刑到3—7年。我认为这是妥妥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罚起码十年以上。


几点想法:

一,既然讨论法律,那就谈谈取证,请问如何确定她是过失?她说是因为穿拖鞋开车,而且没有毒驾酒驾也没分心驾驶没和前夫吵架,那么检察机关是如何确定她的证供属实?她是有摄像头和录音设备全程录像录音了?

最关键的是她是怎么有那个豹子胆,敢在闹市里加速到130公里的时速的。她的回答是穿拖鞋开车了,我不知道各位看问题的以及回答问题的有没有开过车,在国内的大城市道路里时速飙到50都是需要莫大的勇气的,何况她那辆不是什么3秒就0到100加速的超跑,加速这么久就一点感觉都没有?

何况事后她居然没有车毁人亡,那说明她还是懂得刹车的,那么很显然她并不是因为穿拖鞋导致鞋卡住踏板或者什么不可控的原因导致事故,而是——她很可能当时是处于分神走神的驾驶状态;多次踩油门踏板都不感觉到刹车还多次踩踏,更是佐证。

就表面证供看,她的“过失”根本不只是穿拖鞋开车这么简单(当然这已经是开车的大忌),而是她非常大概率是分心驾驶,考虑到没有酒驾毒驾也不大可能疲劳驾驶,理论上应该是神智清醒的,那么只能说是分心驾驶,或者说是激情驾驶(她说当时没有争吵,请问哪里来的确凿证据?前夫不见得会如实作供,因为如果说当时真的在争吵他就相当于间接帮凶)。那请问——一个分心驾驶的司机开着车以这么快的速度在闹市区狂奔,这还不算是重大危害公共安全?


二,谅解的问题。这点有的知友已经回答了,我也来补一下刀。

我理解并支持因为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减刑的做法,但我不理解的是最终的量刑实在太轻以及对案件的定性。明明是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的恶劣事件,却因为用过失罪以及家属谅解就可以这样从轻发落,如果因为什么“谅解”就可以大幅减刑,体现不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那请问我们还要实行公诉干嘛?



三,恶劣影响。我就不说什么一条人命多少钱的问题了,这个时代什么东西都资本化物化了,人命有价钱这已经见惯不怪,再骂也无力,何况已经有那么多人嚷嚷有钱人可以为所欲为。

我觉得另一个恶劣影响是看到某些人以及整个社会对公共安全的严重无视。在我看来醉驾毒驾都比不上这事件的严重性,醉驾毒驾的时候司机都是神志不清醒的,而且醉驾毒驾都可以轻松取证定罪,但请问这件案件呢?人在神志清醒的时候都可以这样疯狂开车撞人,然后事后一句操作不当就可以甩掉大部分的锅,造成的社会危害实在太大了。

这次事件给我们的感觉就是驾着车就可以乱来,那怕撞死人了只要花个房子的价钱坐几年就出来了。更可怕的是将来要是有些个反社会的疯子也这么干撞死几个人,然后事后又说自己当时没醉驾没毒驾只是穿了拖鞋,公检法也无法确认他是故意还是失误(除非真的发明一个机器可以读心),那是不是也这么处理?

我可以告诉大家,在美国要是在高速公路上超速50%算是犯重罪了,这个女人在神智完全清醒而且车辆没有故障的情况下,在这样的人流车流密集的市区开这么快撞死3个人,不论是否故意(如果故意她可以算是恐怖分子,理应枪决),都已经是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而这居然就这么一个三到七年的判决,这是对公共安全极大的漠视!

还有想想之前的醉驾入刑,为啥醉驾要入刑,还不是因为醉驾会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吗(哪怕醉驾者没有发生事故),现在倒好,一个真正干了危害公共安全而且按照证供还是头脑完全清醒的人,却只需要说自己是过失(甚至不是什么激情杀人之类的,因为当时没有吵架没有情绪波动),获得家属谅解,然后刑期就只有3到7年?这法律未免也太不能服众了吧。


四,问责。中国很多城市已经进入了汽车社会,但对于汽车驾车上路绝大部分人都没还有具体概念到底这意味着什么。开车是一个普通人日常行动里能造成重大公共安全问题的最常见活动,但很多人都对此没有足够清醒的认识,缺乏敬畏之心。

就这事件来说,除了问责司机以外,我认为驾校以及有关部门也是要追究责任的,当前的驾照考试制度也是必须要改革的。穿拖鞋开车就不提了,连刹车油门都分不清的人请问是怎样拿到驾照的?连车是在加速还是减速都分不清的人是怎样拿到驾照的?那么多会把车开起来却毫无交通安全意识毫无安全意识的马路杀手在路上开着车,这是不是对公共安全的极其不负责任?

还有,别顾着抓酒驾毒驾了,穿高跟鞋、打手机开车等等的也得抓抓了,不是说抓进监狱,好歹也罚个款吧。还有交通安全上的罚款额实在太低了,才几百块,在美国交通安全罚单动辄200美元,加州的甚至动辄500美元,对那些收入低的人一不小心两三天的工资一下就没了。良好的交通状况真的得罚出来的。只是如今开倒车倒是潮流,好不容易有个醉驾入刑,结果还有风吹出来要取消。


这次案件本来应该成为一个标杆,应该成为一个改善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意识的示范性案例(就像先前龙哥砍人案之于是否防卫过当),结果等来的是这么一个“过失”的罪名以及谅解下3条人命=1000万的印象,这实在是莫大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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