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百度、淘宝,广场舞商标侵权官司,能赢吗?
这个要看证据材料是否充足
“广场舞”是深圳市南山区和言顺服装行注册的合法商标,如其他第三人在25类服装等小项上以商标形式使用属侵权。本案中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才能进一步分析。
赢不了。
商标不是对文字的占有,这个概念一定得明确。
百度、淘宝上的“广场舞服装”,这里的“广场舞”三个字,是修饰“服装”的文字,表明是用于某种用途的服装,属于说明性的文字。说明性的文字,在商标侵权领域算作,非商标性使用。商标侵权,是发挥商标作用的两组文字或商标之间的权利纠纷。而修饰性文字根本不发挥商标作用,所以侵权的前提不成立。
基本上,只要是“广场舞服装”这个5个字是等大小使用,或与自己商标联用,如“安踏广场舞服装”“李宁广场舞服装”,基本上都能从题主的“商标侵权”概念中抽身而出。除非淘宝、百度在使用“广场舞”字样与原告注册的艺术化字样相近,才可能会被判定侵权(瓜田李下,难证清白的道理)。
百度、淘宝只要不犯蠢(证据、论据组织)……看不到原告赢的希望。
PS:题目中,题主宣称的百度律师的一席话,不知是否属实,这么说太不专业,也太不敬业。不在点上,才会被圃田广告堵上嘴。
影响范围大,法官确实会考虑作为判决的影响因素,但已经有了“非商标性使用”这一节,即便判决书中提到“影响范围”,这也就是彰显一下为大局考虑的法律胸怀,属于判决书中自由发挥,锦上添花之举,与大义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