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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以为是小罪,其实是重罪,判刑很重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9-07-27 17:46:33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2015年3月,位于美国南加州罗兰冈的年仅18岁的三名中国留学生翟芸瑶、 章鑫磊、杨雨涵因为感情方面的问题,对同学刘怡然(为保护受害者个人隐私,此为化名)进行绑架、非法拘禁和殴打凌辱。三人开车将同学带
有哪些以为是小罪,其实是重罪,判刑很重的案例?

2015年3月,位于美国南加州罗兰冈的年仅18岁的三名中国留学生翟芸瑶、 章鑫磊、杨雨涵因为感情方面的问题,对同学刘怡然(为保护受害者个人隐私,此为化名)进行绑架、非法拘禁和殴打凌辱。

三人开车将同学带至一隐秘处,随后对其进行殴打,而且手段相当残暴。

三人先是让同学刘怡然下跪近20分钟,随后扒光她的衣服、用烟头烫伤胸部,用打火机点燃头发、强迫她趴在地上吃沙子、剃掉她的头发逼她吃掉、拍裸照……整个凌辱过程长达5小时,刘怡然被打得遍体鳞伤,脸部淤青肿胀,双脚站立不稳。

(主犯翟芸瑶)

之后受害人报警,三人被警方带走。

不久之后,检查方以绑架、攻击、以及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行为向三人提起诉讼。

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主犯翟芸瑶判处13年监禁,杨雨涵判处10年监禁,章鑫磊判处6年监禁。三人刑期满了之后将被驱逐出境,终身不得再来美国。

(杨雨涵)

三人接受了律师的建议,和检查方达成了认罪共识,没有提出上诉。检查方也没有按“折磨罪”起诉三人,否则一旦陪审团认定“折磨罪”罪名成立,三人将会面对“终身监禁”(类似于我国的无期徒刑)的最高刑罚判决。

其中自认比较“冤枉”的是章鑫磊,他并没有参与殴打折磨受害人,他全程只是负责开车和把风,并在受害人脸上吐了一口痰。谁知到头来却被判了6年监禁,章鑫磊父亲表示无法接受。

(章鑫磊)

随后章鑫磊父亲从国内飞往美国,试图通过金钱贿赂办案人员,以减轻对章鑫磊的刑罚,谁知被美国警方逮捕,并以“贿赂司法人员”的罪名对章鑫磊父亲提起诉讼。

这本来只是一件单纯的“校园暴力事件”,谁知居然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这恐怕也是三个人意想不到的。而每人的保释金也高达3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800万,主犯翟芸瑶的母亲表示无法进行保释。

本来嘛,在某些老师和教育部门领导的眼中,殴打、凌辱同学也算不上什么大事,这在国内已经见怪不怪了,即使被抓进派出所,顶多也是被批评教育,大不了进收容所呆上个把月。如果家里像章鑫磊父亲一样很有钱,是个富二代,那更加能肆无忌惮了。

看这三人的行为,在国内想必也是嚣张跋扈习惯了,把这种不良风气带到了国外,以为打了人顶多赔礼道歉,最多是赔钱了事,谁知道居然会为此进了监狱,当真是意想不到。


当然,我们现在法律也逐步完善了,对校园暴力也重视起来。对于扇耳光、逼下跪、吐口水等轻微伤害行为,学校可以进行批评教育。

如果是扒衣服、拍裸照等恶劣行为,司法部门也会进行处理。

比如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内,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四名女同学在学校的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同宿舍的女学生,期间五名女被告人还脱光了该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小范围进行了传播。

被害人当天先后被殴打了三次,经鉴定被害人有轻微伤,目前仍然精神抑郁,无法正常生活、学习。

随后法院分别判了五人(有两人已满18岁)3个月到11个月不等的监禁刑罚。

关于闫啸天“掏鸟窝”案,这个问题下的答主都说错了。一个鸟窝,十年牢狱,纯粹是媒体炒作,这种谣言严重影响了大众对野保法律的认知。

以下为新闻报道: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号,他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闫啸天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批准逮捕。

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

2016年4月26日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诉后,被判刑大学生闫啸天父亲闫爱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亚军父亲王不井,2016年5月10日下午主动向新乡市检察院自首。自首理由是:“曾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及领导多次行贿。”

掏鸟窝判十年半!新闻报道耸人听闻,然而真实情况并非如此。在引起轩然大波后,法院特地出来澄清:这些鸟不可能是一个鸟窝掏的,燕隼一般产卵2-4枚,平均3枚。要掏16只幼鸟至少要掏五六个鸟窝。不可能家门口掏,食肉动物需很大狩猎范围。燕隼是活动范围捕食空间很大的猛禽,掏五六个窝必是大范围捕猎结果。闫啸天被判10年不仅因这次捕燕隼,他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一员,曾非法收购国家二保动物凤头鹰转手出售牟利。判10年是数罪并罚结果非一个案件。

简而言之,闫啸天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目的明确,捕猎数量大,多次犯罪,并非什么“无知地掏了个鸟窝”。

然而,这种媒体报道一出,评论纷纷都是“农村人谁知道啊”“十年不至于吧”“鸟还能比人金贵”,反而忽略了这个案件的恶性本质。媒体之过,可谓大焉!

除了新闻中的燕隼,常见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还有猕猴、狼、猫头鹰、秃鹫、大天鹅、灰鹤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华北豹、金雕、白肩雕等等。

除此之外,具有科技价值、经济利用价值、区域价值的“三有动物”也是禁止捕杀的,比如野猪、麻雀。如果捕杀麻雀超过30只,就属于刑事案件。

在新闻报道出来后,有人批评这种法规不合理,说老百姓也不知道什么能杀什么不能杀。但是,试想,什么人会一次捕杀超过三十只的麻雀,还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平时连影子都见不到的大型猛禽,什么人能在家门口“掏”十几只?科考队红外摄像头都拍不到的豹子、羚羊、江豚,怎么就那么巧“摔在悬崖下”“撞在车上”“缠在渔网里”?

如果四川农民看到大熊猫在糟蹋庄稼,知不知道不能射击?

归根结底,还是个野保意识的问题。

君不见,湖泊森林旁连绵几百米甚至几公里的大网,成千上百只鸟类在网上泣血挣扎!

鄱阳湖现大量捕鸟网:候鸟天堂成地狱-公益频道-手机搜狐

君不见,捕鸟广告明目张胆,屠戮生命懒得遮掩!

小时候和父母到野外爬山,兴奋地在山脊上跑,突然撞上了什么东西。仔细一看原来是横亘山脊的捕鸟网,足有几层楼高,非常细的纤维织成小网眼,不仔细看的话,别说鸟,人都看不见。

我们一定要旅鸽、渡渡鸟惨案再现才知道珍惜吗?

害人伤人犯法要判刑人尽皆知,然而动植物的保护在大多数人的认识中还是盲区。微博、快手上常常有人秀所谓的“山珍野味”,那些血淋淋的江豚、野鸟、鹿、豹,一麻袋一麻袋地摆着,每次看到都非常心痛。但下面居然还有人叫好、羡慕!

我反而希望闫啸天一案曝光度能高一点,再高一点,最好让全国人人都知道,盗猎野生动物是犯法的,是可耻的。

如果你碰巧看到了我这个答案,希望你能帮我顶上去,让更多人看到。我知道我一个人力量微薄,但有更多人支持,就能将这种行为减少、再减少。

这种“看似小罪”的行为应该受到更多人的自发抵制和,不要再拿着医药、特权、盲区当幌子。让动植物得到应有的保护,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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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一个我自己的个人公众号在这里吧:潮海斋随记。

最近正在写关于野保和舆论效应的文章,过段时间修改一下应该就可以发出来了。

除此之外还有我自己写的天文物理数学科普,以及影评书评时评等,欢迎关注

我辅办过的一个抢劫案件。

一个90年男孩子尾随女生到家里,用充电宝砸伤了女生的额头,抢走一部苹果手机,经过司法鉴定价值2000元。

抓到判了十年。

抢劫罪,入室是法定加重情节,起刑十年。见《刑法》263条。

女生后面说教育一下就行,我们告知判决结果的时候她都惊呆了。

朋友的朋友系列。


朋友的朋友,北京大兴人,开车在自己家门口,南五环某出口,因互相抢行和别的车发生剐蹭。


年轻气盛,从口角到和人动手,哥们随手一拳把对方眉骨打开了,对方报了警。


打过架的都知道,眉骨打开了,看着血流满面挺吓人,实际没事,缝两针就好。


所以派出所也没当回事,来现场一看哥们也是熟人,而且家里是拆迁户不差钱,这种事不差钱就好解决,除了医药费,多赔个一两万营养费,一般对方也就不较真了,派出所处理着也省心;


哥们自己更没当回事,不差钱,又是本地人,和派出所也认识,想着带人去看看病,赔点钱也就没事了。


到医院一验伤,伤口长度3.5公分,

最关键的,缝完针,受害者就一句话:不要钱;


哥们和警察都懵了,这是碰见雷锋了?怕是一拳给打傻了吧;


问了问才明白,不是不要钱,是不接受调解,哥们当时汗就下来了,因为他意识到这是要往死里干他的节奏;


谈了仨小时,哥们开价从五千开到五万,最后加到10万,对方受害人始终就一句话,不接受调解,必须让哥们付出代价;


于是哥们就被送分局了,伤口3公分以上算轻伤,轻伤就够刑事案,受害人不接受调解,派出所也压不住;


之后流程就快了,案情清晰,证据确凿,嫌疑人供认不讳,经分局侦办,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哥们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但考虑到双方口角在先,且哥们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医药费误工费一分不少;


因哥们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单位决定开除其公职;


这就是原大兴区某事业单位员工,现无业游民的故事;


哥们这辈子都记着受害人那句话:我不差钱,我就要给他点教训。



奉劝大家:能吵吵的,尽量别动手。

当年读初中的时候本市少年法院一个检察官来我们学校做讲座,讲了这样一个例子。

一小伙子初中辍学和一群混混在一起玩儿,某天跟着他们在网吧上网,结果大家都没钱了,有一个人就提议去敲诈勒索他们班里一个富家子弟,那个被勒索的说自己的钱都在家,让他们跟着回家拿。一群混混从头到尾大概就拿了五十来块,外带两瓶啤酒,结果被判了八年。这个小伙子因为刚满被判刑年纪,也没能免罚,大好的年纪,懵懵懂懂,蹲了八年监狱。


我当时就特别震惊…入室抢劫会比单纯的抢劫重很多…

(当时就觉得那个富家子弟可能是故意带他们回家的)

匿了,怕人寻仇。

2002年的事。那年我初二,在老家过暑假,拿了十来块钱跑去游戏厅玩。

玩了没多久被三个人堵了,亮刀子,威胁性的刺了我胳膊一下(见血了)。我想钱也不多,就把仅有的7块钱和六个游戏币,算下来就是9块钱给了他们。

回家跟家人说了,家人立马报警。那三人也是游戏厅的常客,当晚就被逮了。被逮着的时候,他们还满心以为顶多就是包吃包住个十天半个月,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

结果当然没有如他们所愿,两人因抢劫罪被判了五年,因未成年减到三年。然后那个刺了我一刀的,因为持刀+伤害又加了两年,还是五年。。

在某个十八线小城市里,有个女的卖性保健用品被抓了,因为她为了提高销量,会在销售的时候给买的人一些淫秽视频。就这样因为传播淫秽物品谋利罪被抓了,由于她怀孕就被取保候审在外面。有一天突然她灵机一动,觉得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事,想通过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来减轻刑罚。

于是乎,她去淘宝上找了个卖飞机杯的商家,表示要购买,并询问是否有视频赠送,果不其然商家为了拉动销量,再卖的同时附带送一些淫秽视频。她当即下单购买,并在收到卖家发的淫秽视频后立马向公安。

后来公安立案查实此事,发现该商家在贩卖飞机杯同时通过百度云存储并传播淫秽视频500多个。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该罪立案标准是以盈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20个,达到立案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发现这500多个里面其中包含一些未成年淫乱的视频,属法定加重处罚情形。最终这名商家被判了10年,而那个的女的减轻处罚9个月。

惹不起,惹不起!!!


禁止转载哈!!!

初中时候,旁边有个小混混染了个黄毛,纠结了一帮职高和技校的,在路上抢我们这边普通中学的初中生的零花钱,然后去附近的一个台球厅打台球,或者是录像厅游戏厅花掉,平时也不上学,就聚集在那个台球厅一起混

大概是十来二十来个人吧,打头的黄毛岁数最大也就二十出头,其他每次跟他出来的人不固定,除了黄毛有把弹簧刀拿出来吓人外,其他人也就自行车链子锁什么的,一般都是拿自行车把我们这种被抢的学生抵在墙上吓唬要求掏钱(我们学生上下学一般骑车),基本上没有人受伤

我们穷学生身上零花钱也不多的,我同桌被抢了一次只有5毛钱,那会台球厅录像厅还算是新兴的娱乐型消费,价格不是很便宜,每人每次至少十几二十块钱,所以他们抢的还是比较频繁,断断续续的持续了大概一年多

后来都被抓了,警察到我们附近学校一个班一个班的问情况,据我同桌后来说,给他们算了黑社会,我当时还没信,觉得我同桌在忽悠我……

现在看来,真可能没说错,有固定聚集场所(台球厅),有管制刀具(弹簧刀那会儿刚被定性为管制刀具),固定多人(几十人),多次,可能还有累积数额巨大(毕竟那会儿普通工人月工资也就百十来块)……判黑社会也许不冤

坐标帝都三环里,97/98年左右,所以估计还赶上一个严打……

半年前的事儿。


我们隔壁单位,省某个暴利行业的省厅总工程师Y某。出去应酬,喝了点酒,私事没带司机,开的也是私家车,结果一不小心追尾了前车。

前车那司机也是个基层小公务员(暂且叫小公吧),一眼就认出了Y,同时也闻到Y身上有一股明显的酒味,就试探性地表示要叫交警来。Y也知道自己喝了酒,交警来了麻烦就大了,就表示我认全责,车损也不大,赔你2000现金。

小公这时就确定Y肯定是喝酒了,一般有政治觉悟的公务员,如果这个时候借驴下坡,大领导欠你一个这么大的人情,以后路子肯定好走很多。结果小公却动起了歪脑子,先拿出手机悄悄打开录音机,然后张口来了一句:“Y总工,我认识你的,你是喝了酒吧?要么叫交警来,私了也行,2000不够,后面加多两个0才行。”

要放在以前,Y这种大领导随便疏通一下关系,大不了罚罚钱,扣扣分,但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公职人员酒驾直接开除公职,而且对方还认识他。Y领导想了很久知道对方拿了把柄,就妥协了,第二天转了20W给小公。

结果小公钱、权都想要,数次想找Y办事,并拿当时的录音来要挟。Y想了想,事情朝着不可控制的方向发展了,遂找到纪检组,坦白了醉驾的情况,并向公安机关了小公。

听说现在Y是停职接受问询阶段,小公则是以敲诈勒索罪被关号子了……

听句容的女子监狱狱警八过一个奇葩大妈,因为一块钱惹了五年刑。
大妈上集市买菜,卖家还有1块钱的韭菜一斤,2块钱的韭菜若干斤。这位大妈想买两斤1块钱的韭菜,非要店家拿一斤2块钱的韭菜当一块钱的卖给她,店家不卖,大妈破口大骂,也不走,店家遂报警。警察支持店家的主张,大妈于是对警察破口大骂,砸坏对讲机,推搡抓伤警察,砸了人摊子。在派出所依然不依不饶弄伤辅警手指。后以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起诉,被判三年;后又在女子监狱因不服管教打伤狱友等等加刑至五年。

1 . 一个较真的人接到骚扰电话后把事情闹大的真实故事 -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梁竣杰 (裁判法院上诉案件2016年第49号,终院刑事上诉2018年第2号)。

原告李先生和被告梁先生是在校友会上认识的,两人交换了名片,但也不熟。被告是一名房产中介,有一天把房子成功租给了一个保险经纪谭小姐,谭小姐问有没有客户介绍,于是被告就把原告的名字和电话给了她。保险经纪是一名勤奋的人,拿到资料就立刻行动了。于是2014年1月的一天,原告收到一条短信(whatsapp):


保险经纪:李xx先生您好,我是AIA保险公司的谭小姐,是梁先生(被告)介绍过来的。能不能问你一些问题呢?

原告:什么问题?哪个梁先生?


后来保险经纪没有回应,原告就删除了短信,也没有多管。保险经纪放弃了吗?并没有。2014年2月的一天,原告接到了该保险经纪的电话:


保险经纪:李xx先生您好,我是AIA保险公司的谭小姐,是梁先生(被告)介绍过来的。可不可以跟您聊一下,了解一下您的需求?

原告:哪个梁先生?是不是找错人了?


保险经纪没有回答,应该是一时忘了梁先生的全名,原告就挂了电话。几分钟后,保险经纪查到了梁先生全名了,于是又打来电话:


保险经纪:李先生您好,是您的校友梁xx先生把您介绍给我的。我想看看您方不方便出来见个面,聊一下您的保险和理财需求。

原告:你是想卖保险对吗?

保险经纪:财务策划指的是blablabla... …

原告:我没有兴趣。


原告挂掉电话后,在facebook上跟被告吵了起来。之后在一个校友聚会中,原告又一次当面警告被告,不要把他的个人资料给别人。但被告不以为然。于是原告很生气,后果很严重。他分别向个人资料隐私专员公署、地产代理监管局(被告是房产中介,受其监管)、校友会、和警方。

后来警方立案,搜集材料,提起诉讼。本来嘛,被告以为只是小事,于是连律师都没有请。倒是谭小姐,请了大律师来辩护。后来审判起来,被告才明白事情有多严重: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5J(5)(b)条:资料使用者未经采取第(2)款指明的每一项行动,而将某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提供予另一人,以供该人在直接促销中使用,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在该资料是为得益而提供的情况下,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5年;或

(b)在该资料并非是为得益而提供的情况下,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3年。

谭小姐后来无罪释放(她真诚地认为对方同意联系,真的需要保险服务呢)。但被告就没那么幸运了,被判罪名成立,罚款5,000港币。金额看似不大,可是后果特别严重。因为被告这样就留下案底了,而且作为地产中介,他的牌照就很危险了。没有了牌照,日后还怎么工作养家呢?于是被告申请了援助律师,一路上诉,案子最终到了终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而得到这样的结果,仅仅是因为他把一个人的名片在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下给了一个保险经纪。

*****

PS:看到了很多讨论,也谢谢大家对这个案例的喜爱,相信是因为很多人有过原告这样的经历。其实我分享这个案例,是因为香港特区移动支付发展龟速,一开始我还怒其不争,但后来发现这个城市的逻辑是严密的,在法律和制度没有跟上之前,她宁愿落后也不愿意争先。(就像滴滴顺风车/专车/uber/爱彼迎,在香港都是不合法的)

而内地的市场更强调发展和创新,这个本来也无可厚非。眼看移动支付发展飞快,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因为绑定银行账号和各种app,重要性越来越强。但问题是,现在好像用什么服务都需要透露个人资料,而对方却不承诺保护隐私,骚扰电话每天都有,这件事情让我特别担忧。我不知道自己可以做什么,但觉得把一个正面的案例分享一下,也是好的。

PPS: 很多人更关心内地的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我今天做了一些研究,在这里分享一下。目前内地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主要是刑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我国网络安全法上第四章也有提到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定,由于法条数目众多,就不在此列举了。下面我们主要看看针对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和判决。

我搜索了2011年至2018年在内地以“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为案由的法律裁判文书,这8年一共搜索案件数是52件,但由于逐个判决书查看的时候翻到第6页起没有反应,于是为了便于统计我改按年份查看。

比较奇怪的是,案年份查看的时候只查询出42个裁判文书(含2个减刑及4个上诉),我逐一查看并对判决的刑罚作了统计。

无论案件数目是8年内52件还是42件,这个数目与实际上我们日常生活中遭遇的个人信息泄露相比,都是属于少的。而每个案件,所泄露的个人信息数量都超过500条,更多的是数千条,上万条,而刑罚可以说是相对低的,事实上,没有一个犯人的有期徒刑超过2年。犯罪主体的多样化更是触目惊心,不完全统计就有来自以下主体的员工:公安机关、行政机构、车管所、医院、学校、银行、支付宝、淘宝网店客服、其他网络公司、物业保安、保险公司、汽车服务公司、快递、红娘等。那么多的利用职务而泄漏个人信息的,而严惩的又有多少呢?可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在我国内地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上的重视。

*****

2. 一个黑社会小虾米打算去砍人没砍成却被判谋杀罪成立的案件 - 香港特別行政区 诉 陈锦成 (终院刑事上诉2016年第5号)。

故事很简单,就是有一天,年仅18岁又8个月的小虾米接到帮会头子的命令,要去找寻和“斩“死对头帮派的成员黑龙(我编的名字)。他们带着武器分乘两辆车出发搜寻黑龙。小虾米正开着车在路上找着找着,就接到电话说另一辆车已经找到黑龙了,于是立刻掉头到现场帮忙。小虾米到达现场时,黑龙已经被砍死了(判决书的描述是“被告到达现场时,死者已因之前被四至五人用刀袭击和遭汽车辗过而躺在地上。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在死者受袭期间在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作出任何行为导致死者受伤或死亡”)。所以说,小虾米并没有对黑龙造成一丁点的伤害。

可是法院还是判决小虾米谋杀罪成立,终身监禁。为什么呢?因为他参与的是伙同犯罪,他虽然没有机会动手,但他的参与就是对其他人的鼓励呀。所以即使他上诉到了终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所以说,黑社会不好混,不是被人砍死,就是砍死别人,又或者在还没开始砍的时候就终身监禁了。


其他有趣的回答:

有哪些「看上去不起眼,实际上是大案」的案件?有哪些较少人知道或比较有趣的法律常识(冷知识)?

恬不知耻的说……我从小就是自己县城里的一只学霸,也算比较懂法。

家在冀鲁豫三省交界(河北魏县),初中上网吧通宵总被一花臂欺负,管我要钱,有时候骂我打我。事情看起来很轻,但我那时候真的很害怕,刻骨的恨他,过去好几年,描述不出来那种感觉了。他刚成年,大我好几岁,有兄弟,我没的反抗

我学习压力不大,就一门心思琢磨怎么报仇,打是别想了,智杀的话,我不想把自己搭进去。换混混一条命,我亏炸。。。总算没失望,我找到了一条无伤解决他的办法,从小看法制频道没浪费,我学到了

初三上学期寒假,他和往常一样管我要钱,我反常的不给(之前一直惯着他来着),他觉得丢脸,骂我打我,我第二天晚上接着去网吧,因为我知道他有刀,过了没四天,他终于掏刀威胁我了。我很快被吓哭,说(钱)都在家,我没带,他带上俩哥们,跟我上家里拿(都是混混,死不足惜)

我知道他们长辈在县里都有关系,所以带着他们去了姥姥家(河南南乐,邻县不同省),十七里地,摩托没一会到了,然后我护着床头哭着求他们别拿钱,他们挺聪明,过来掀开褥子把钱拿走,说我读书读nc了,然后出去吃烧烤打DNF了……

然后我报的南乐的警(跨省是我无心插柳了……),网吧路上家门口均有监控,哥仨供认不讳,我哭哭啼啼做笔录。(不同日期反复询问了我六次,怀疑是想骗我松口)(PS:多谢大佬们提醒,正常程序,是我小人之心了)

何况我本来也没诬陷,不存在漏洞,把被抢的来龙去脉交代的非常清楚。更何况我没允许他们到我家里抢钱,也没允许他们翻床头,来来回回口供都非常一致,和哥仨一模一样。

跨省,团伙,持刀,入室,抢未成年,哥仨都是成年人,何况他们的父辈人脉在外省的公检法系面前毫无作用,花臂这几年没减,目前只剩四年刑期了。

我改个名去读了邻县高中,现在开开心心在某末流211读法学(手动狗头)

校园(外)霸凌是没人能救你的,但是只要能把被霸凌转换为被抢劫,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有类似处境的小伙伴,希望这篇回答能够帮到你,千万不要自认倒霉,更不要铤而走险,法律永远是自救的不二法门,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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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好友拜托我安利一下她的微信群,主要讨论一些职场相关的问题,也涉及人际交往、职业瓶颈等等,比较专业实用。

大佬们如果有意抒发宏论或者求教疑难,可以加她微信联系:960994465

98年的时候,我一个上高中的亲戚,中午在河边散步的时候,被几个小地痞给劫了,小地痞从我那个亲戚身上就找出来几个硬币(就几毛钱),为了泄气打了我亲戚一顿,还把他踢到了河里。那几个硬币也被丢到了河里。

小地痞中带头的1个满18岁,被叛无期,另外几个都满16岁最轻的也被判了5年。

原因是:
1、带头的见过我家亲戚,在录口供的时候说了一句:“听说他家很有钱,所以就记住了。”这算蓄意。

2、虽然只抢了几毛钱,并且丢掉河里,也属于抢劫。(抢劫所得如何处理与抢劫本身无关,抢1个亿送失学儿童了,也是抢劫)

3、人数较多有黑社会性质。

4、把人踢到河里算谋杀。

当年正好是严打,这几个小地痞也没有什么社会背景就被抓典型从重处理了。

老公的舅妈,一个从小就泼辣能干的女人,出嫁了在夫家也是厉害了得,在家一言不合就把小舅和外婆骂得抬不起头,我婆婆她们姐妹六个,回娘家看外婆永远是坐不到两个小时就被她打鸡骂狗的骂走,娘家一口水都喝不到,最后大家只能想外婆了把她接到自个家去住几天。


若干年后,舅妈也当上了婆婆,两个媳妇都是外地的,看上了她那两个长相清秀白净的儿子,千里迢迢的也情愿跟,舅妈不给摆酒办喜事,说她们自个儿来的。后来过日子也是百般刁难,非打即骂,两个儿媳刚来时都是娇花软柳一般的女孩,没三两年就面黄肌瘦的,小儿媳生孩子的时候更是得了产后抑郁,两个儿子也敢怒不敢言,后来两个儿媳把孩子送回娘家,来到上海务工才摆脱了这个恶婆婆。


这些年农村土地大多都流转外包了,小舅和舅妈在家也无田可种,于是两人也来到上海,小舅会做木工活,在工地上立模板,舅妈在那里待着,给小舅做饭洗衣的。

2017年3月,上海颁布了新交规,号称史上最严交规,就连非机动车和行人都有了很多约束,有个别马马虎虎的工友出去都被罚了款,回来工地说起舅妈都很不屑,觉得被罚款的都是怂包。于是问题来了,有天舅妈骑电瓶车出去买菜,照样在道路上逆行,当即被交警拦下,交警给她开了30元的罚单,舅妈接过罚单一把撕了扔交警脸上,泼口大骂,一个年轻交警上去跟她讲理她一个耳刮子扇了上去,两个交警围了上来制止她她挥起拳头就打在一个交警的鼻梁上,随即往地上一躺,嘴里大喊警察打人了。围观的人又多,一会儿道路上都堵起来了……

等小舅接到通知赶到派出所时舅妈已经被拘起来了,妨碍公务罪加上故意伤害罪,最后舅妈被判了两年有期徒刑。

就这事,让嚣张跋扈了大半辈子的舅妈栽了个大跟头。

今天就差点做了一件犯罪的事……

今天在单位值班,闲得蛋痛,就在微信上和外省的一个小伙伴聊天。聊着聊着,说到了岛国教育片(你懂的)。小伙伴问我有多少好货,我说4T的移动硬盘4个、2T的硬盘硬盘3个。小伙伴让我QQ传给他,我说我的都是1920*1080的FHD碟,60分钟的2G+/部、我收藏的大部分是4-6G/部,我要传到猴年马月啊。小伙伴说,年后我寄个4T的移动硬盘给你,你给我弄点精品。我一想,不对啊,这不是妥妥的传播yh物品罪吗?4T硬盘能装1000部左右,我寄给他,那属于情节严重啊,至少要10年以上啊,于是妥妥的拒绝了,只发了个链接和一些车牌号给他,让他自己挂通宵下。

划重点:教育片哪怕只送不卖,只要邮寄出去了,也构成犯罪。

匿了匿了,要脸……也别借一部说话,这个不能借,借多了也构成上面那个罪……【手动狗头】

4-18

好奇探讨一下主观认知方面问题~( ̄▽ ̄~)~如果皇冠不定义为小玩意,而是头饰。大家觉得,主观上,价值上万的钻石皇冠饰品,能否通过肉眼,辨别是便宜的塑料/玻璃制品,还是昂贵的饰品?(??ω??)??

我个人觉得珠光宝气还是能看出来的,虽然具体价格无法认知,知友们觉得呢?|ω?)

纯探讨~因为具体皇冠我也没见过~信息都是通过小区传播的~( ̄▽ ̄~)~

~~~~~~~~~~~~~~~~~~

应群众要求,放上去~

小朋友抢东西玩闹引发的案子。

好几年前我们小区发生的事,记得不是很清了。

大概过程就是,小区溜娃的时候,甲家庭的小霸王看上了乙家庭小公举的皇冠,觉得漂亮好玩,强行索要,小公举不给,小霸王就抢了 皇冠。

小公举当然不乐意,要拿回来,两个小朋友就打闹起来了。

照顾小公举的保姆赶紧上前调解,无果。

小霸王的家长也是熊家长,偏袒自家孩子,帮着抢皇冠不归还。一副小玩意又不值钱,小朋友要互相分享,别自私的态度。熊家长还恶人先告状,怪罪小公举抓伤了他们家宝贝娃之类的...

(吵闹内容是小区里流传的版本,可能有点夸大,与真实情况有点出入)

反正就是熊家长护短,蛮横不讲理,胡搅盲缠。保姆无奈,讲理讲不通,沟通无效,想着一点小玩意,就算了。

后来,小公举回家和父母告状了。

(皇冠图片网上随便找的~)


然后,小公举的父母就报警,熊家长因为抢夺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刑十年,小霸王因为年龄小,没有事。

原来小公举真的是小公主(有钱),钻石皇冠真的是镶钻的,虽然小巧精致,但真材实料,真金白银,还是名牌制造,价格不菲。

(坊间传言,有说价值几万的,有说十几万的,还有夸张的说几十上百万的,具体价值不清楚。贫穷如我,不懂奢饰品)

~~~~~~~~~~~~~~~~~~~

下面是相关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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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一个军中广为流传的段子。

很多年前,东北那片还叫沈阳军区时,一军官外出办公,随身带了密件,当然按要求是装在密码箱里的,还有个军车全程保障他。中间要吃饭,按要求密件要随身携带,这军官觉得随身带着还得分散注意力,饭店人多嘈杂还容易出问题,不如直接密码箱连密件扔军车上安全。车一锁,密码箱加军车,双保险。再说,车牌是军车,谁敢随便对军车下手呢。

然而想法很美好,现实很残酷,这一切都被一个思路比较清奇的笨贼打乱了。

这笨贼干的就是盗窃机动车上的贵重物品的营生,看这军车上有个密码箱,瞬间觉得碰见个大鱼,在这笨贼眼里,军车等于公家的车,密码箱等于贵重物品,受影视剧荼毒,笨贼估计觉得密码箱里说不定就是一箱现金啊!

于是,罪恶的笨贼下手了,密码箱被偷。军官出来腿都软了,吓得想吐。短暂的寻找和判断后,得出结论密件被偷!这是要坐牢的大事儿,军官不敢耽误,立刻报告单位,单位立刻通知地方警局,军警协同办案,地毯式抓捕筛查,当天不久就给这个笨贼抓住了。

本来以为故事可以有一个圆满解决,但是最骚的时刻来了,经审讯,这个笨贼说,他暴力打开文件箱,发现是一堆自己看不懂的纸,又觉得兹事体大,十分害怕,于是,就把这堆纸给烧了…

给烧了!烧了!!!

瞬间案情就又复杂严重了,本来就是普通盗窃案,按法律规定,这个笨贼因为主观不存在盗窃国家秘密的故意,很可能不会被判泄密类的重罪,仅按普通盗窃罪处理,如果盗窃财产数额不到当地入刑最低标准的话,号子里蹲几天就可以。

但是你把文件烧了这事儿就说不清了,笨贼倒是让警察看了自己烧剩下的灰烬,但光看灰烬,鬼知道你烧的是白纸还是密件,鬼知道你是不是已经把密件转移了,然后在这里对抗调查?

这结果就是密件没有找到,无法判定泄密风险完全消失,于是小偷被判了泄密类的重罪,基本就是十年起。

对于小偷,真的是以为是小罪,结果是干了票大的。

————

补充讨论几个大家讨论的问题:

1.这是真实案例还是段子?

这事儿应该是真实案例,但我一直是听朋友口传讲的,所以我的定义是段子。

2.军车这么好撬开?

大多数开出去办公的军车,就是挂着白色军牌的普通车,这个大家可以在马路上观察观察,所以安全性、防盗性没什么特别的。不是各位想象中的战争中用的军绿色的军车。

3.密码箱这么好暴力拆解?

毕竟不是核武器按钮的手提箱,可能就是普通密码箱。大家不要脑补影视剧里的神级密码箱。

4.不应该疑罪从无吗?

为了更符合题目,我是开了上帝视角给大家讲述的这个故事,而且直接认为这个笨贼说的是真的。但是真实情况中的认定,没有证据能让我们相信这个笨贼说的话是真的。

我给大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分析一下:

检察院:主张盗贼是窃取国家机密!举证如下:军车特征明显,专门偷军车,盗贼主观窃取钱财目的不成立。

密码箱打开不是钱财,是一堆文件,就算看不懂,但是“放在军车里的密码箱里的文件”,正常人都能猜出来是什么意思。

偷偷归还、主动自首、待在原地不知所措、随便找个地方扔了都是普通窃贼的正常行为,检察院都能理解,唯独烧了不能理解!而且是否真的烧了盗贼也无法证明!所以主观窃取国家机密意图明显。

盗贼:主张自己是普通窃贼,但解释不清一系列行为…为啥专门偷军车?偷密码箱?密码箱没钱你干啥都行,为啥烧了?你怎么证明你烧的就是这些文件?而不是随便什么纸张,真的文件已经被转移?这个笨贼干的一切都不是正常普通窃贼该做的,全解释不清!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主张不成立。

结论:支持检察院主张,该盗贼以窃取国家机密为目的,撬开军车,暴力拆解密码箱,盗贼称文件被其烧毁,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机密文件不知所踪。盗窃国家机密罪名成立。

(不需要知道文件具体去了哪里才能定罪,只需要知道就是你窃取的就行,否则就没有哪个窃密的人能被定罪了,所以不存在疑罪。)

5.军官后来怎么样了?

我完全没印象了…所以不敢乱说。

但是我搜索了一下《纪律条令》: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估计就是这个了吧。

我邻居,被我送进去了。

我们楼的构造比较奇葩,双电梯,但是中间隔着个防火通道,这个防火通道上又有两家的窗户。

大体户型图就是下面这样(灵魂画手登场。)

因为这个防火通道是直接联通我们两家窗的,而且是露天的设计,所以上面有一个物业的安防摄像头监控着。


夏日的某天,我正开着窗吃着冰棍儿看着电视,突然一阵烧焦的味道飘了进来。

我探头一看,隔壁的几个鸟人竟然在防火通道玩BBQ。。。。。


我无奈只能出去跟他们交涉,你这大夏天不去海边BBQ,在后窗BBQ有点过分啊。老子不馋死也被你们熏死啊。

然,对方表示:有种找人弄死我,没种闭嘴别哔哔。


于是,我拿起手机叫了一群人去弄他。

电话打完不到五分钟,一辆警车就闪着灯停到了楼下。我叫的人,到了。


上楼时,隔壁还在很嗨的摇着扇子烤着串儿,估计警察闻了都有点馋。

于是二话不说,视频取证,带走。


带走的时候对方应该是喝了点酒,在警车上各种群嘲。到了局子里也是各种群嘲。

警察叔叔带我去了另一间房间,录了口供。(录口供时还能听见隔壁那货群嘲的声音。。。。)


然后进来个应该是当官儿的,问我是租房子的还是自己的房子。

我就纳闷儿了,这跟租的还是自己住有啥关系。

我说,我是自己的房子。

然后警察蜀黍告诉我,隔壁那孙子(当时肯定不是这么说的哈)是租客。估计要被清退了。

我当时就愣了,连忙说,别别别,我可没想赶走他。


警察叔叔说,这段时间在严查,所以楼内非法用火这种事情已经够拘留了。而且这货各种群嘲警察,估计是顶格的15天行政拘留。这种情况是需要通知房主的,到时候房主能接着租他才见了鬼。


我们正聊着,突然他们又出警。

半个小时回来了,把隔壁他妈给抓来了。。。。。


后来一问才知道,原来是我们走了之后,他妈气不过,把我们家门垫子给点了,放门口想熏熏我家。

然后大厦保安看到了监控,就直接报警上去了。


后来的后来,他妈被判纵火罪。。。。。

倒不是因为把我们门垫子点了,是因为保安叫警察这功夫,门垫子的火把上面的探头给烧了,物业报价全套系统造价50w 刚好够量刑。。。。。


文末更新

在这里统一回复一下大家的疑问吧。

1 BBQ是Barbecue,也就是烧烤的意思(为啥你们宁肯问我也不查一下百度呢?)。


2 物业报价50w的安防系统,而不是一个摄像头50w,至于为什么不是单独报损毁摄像头的钱那我不知道,毕竟第二个纵火案的报警人不是我而是物业。


3 关于报复的事情,我自己也比较担心,后来专门去受理的派出所找那个接待我的"当官的"(原来他是那的副所长)问了,他说完全不用担心,他们会保证不会有这种事情发生的。至于怎么保证,他给我了一个蜜汁笑容。。。。。


4 为啥我家门垫子的火会那么大,因为买的是宜家的棕垫,那货烧起来跟纸卷一个效果,不信可以试试看(最好别被当纵火抓了就行),不过我回家看过那个摄像头,怎么看也就是外壳被黑烟熏了,感觉擦干净就能用的说。。。。所以我个人也觉得是物业故意在搞他们家


(不过他们家跟物业关系一直不好,在楼道乱放东西不听物业劝阻不说,养了只泰日天,成天在楼道里拉屎拉尿,还有乱扔空酒瓶扎过保洁大姐的手,保洁大姐都恨死他们了。)。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自作孽不可活,平时多积德,有事儿心不慌。


最后,谢谢各位的关注。

本来以为只是批评教育的小罪

刚看到的新闻。

假期到了,不少孩子们都被留守家中,家长不在家,给了一些坏人有机可趁。台州椒江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小偷拿走9岁女孩的储钱罐,被判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万元。因为这个案子的细节,准确改变案件部分定性。

1.冒充爸爸朋友,骗9岁小女孩开门
2019年1月,正值学生放寒假。某天下午,9岁的女孩彤彤因为父母上班而被独自一人留在家中。
忽然,听到楼下有人敲门,彤彤趴在窗户边,只见一男子边敲门边说“有人吗”。这名男子就是被告人柯某某。
彤彤告诉他,爸爸不在家,这正中柯某某的下怀。其实,他根本不是来找人的,而是个盗窃惯犯,专挑家里没人在的房子行窃。没想到这户有人在家,但是得知是个小女孩,柯某某放松了警惕,决定进屋搞一票。
于是,柯某某假装是彤彤爸爸的朋友,掏出手机佯装给她爸爸打电话以博取彤彤的信任,“你女儿不开门啊,怎么办……”
彤彤信以为真,以为既然和爸爸通过电话,肯定是爸爸的朋友有事过来的,便下楼把门打开。


2.没找到钱,就拿走小女孩的储钱罐
进屋后,柯某某问了彤彤几个问题:家里是不是只有你一个人?爸爸妈妈几点钟会回家呀?单纯的彤彤一一回答。
但被问及爸爸妈妈都把钱放在哪了,彤彤突然意识到不对劲,支支吾吾地说:“妈妈没有把钱放在家里。”
随后,柯某某就开始肆无忌惮地翻箱倒柜,试图撬开锁着的衣柜门无果,就随手拿走了彤彤放在桌上的储钱罐。
看到这一幕,彤彤吓得直哭起来,“不要撬柜子,不要拿我的储钱罐……”
柯某某一顿威吓后,彤彤忍着泪水和抽泣,眼睁睁看着柯某某拿走自己存的110多元零花钱。
此时柯某某准备离开,执着的彤彤一把拉住他的衣角希望能阻止他,柯某某一边说自己没拿钱,一边还言语吓唬她,让她不要乱说否则就告诉她爸爸等等,彤彤吓得不敢跟随。
隔天下午,柯某某游荡到椒江区水仓里附近民居,确定屋内无人后,两次以推门的方式进入,分别偷得住户甲和住户乙放在房内的一只金色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33元)和一台银色IPAD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956元)。随后,柯某某在一家手机店销赃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3.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案件并没那么简单
2019年3月25日,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柯某某的犯罪事实移送到椒江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阅卷过程中,发现第一部分事实与本案其他部分入户盗窃事实似有不同。
通过对柯某某的针对性讯问,并上门与彤彤进行详细交流,检察官准确还原了案件发生的每个细节,认为柯某某是以盗窃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当着9岁小女孩的面窃取钱财,还加以抵赖,在小女孩哭泣讨要时,即以言语威胁来摆脱。
对于一个独自在家的9岁小女孩而言,在本该安全的家中,面对陌生人的突然闯入加之以上种种行为,从被告人的性别和力量优势,与被害人的年龄悬殊综合判断,被告人的言行足以对小女孩心理上产生震慑作用。柯某某正是利用了小女孩不敢反抗而劫取了财物。

4.检察官将部分犯罪事实罪名变更为抢劫罪
经过案情梳理后,检察官反复比对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言语相威胁,应属入户抢劫,而两者在刑罚上有相当大的差别。根据案情分析研判,检察官决定将该部分犯罪事实罪名变更为抢劫罪。
2019年6月,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在激烈的庭审中,法官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性意见,成功追诉了柯某某抢劫罪,对类似柯某某这般屡教不改的惯犯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
6月13日上午,法院当庭判决柯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来源: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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