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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电子商务法》即将实施!与你相关的点你get到了么?

发布时间:2018-12-29 16:09:46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电商法》的实施是顺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新形势、实现依法治网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
【政策解读】《电子商务法》即将实施!与你相关的点你get到了么?

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电商法》的实施是顺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新形势、实现依法治网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更是履行电子商务监管职责、维护电子商务秩序的有力抓手。

今天,

我们就消费者关心的问题,

进行详细解读

大数据杀熟问题

案例

一些消费者反映,在线预订酒店、预约车辆时遭遇平台、电商杀熟。一位姓廖的消费者称,自己经常通过某旅行服务网站预订某个特定酒店的房间,长年价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他通过前台了解到,酒店房间淡季的价格在300元上下,用朋友账号查询后发现,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账号去查,还是380元。

法条: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罚责: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

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个人画像,有

目的的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有些平台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引发公众不满。

为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

一是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

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送广告的,还应遵守《广告法》规定。

三是明确违反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

默认搭售

案例

2017年10月9日晚间,针对携程捆绑销售的问题,演员韩雪发表微博声讨,称“携程在手,看清楚再走”。韩雪在微博中写道,“携程,我要对你说再见吗?作为一个在携程获得“天外飞仙”称号,截止目前总里程超过99%的旅行者的我,曾经多次发现,并手动取消,隐藏在订票信息下的{预选保险框}。然而,百密一疏。心碎的发现,机智的我依然被套路了。”,并发出质疑,捆绑销售真的好吗?

法条: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罚责: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经常采取使用很小的字号、默认勾选等各种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出让一些权利或者被捆绑搭售。这种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变相强制搭售的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时的提示通知义务,禁止将搭售作为默认同意选项。同时,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条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押金退还

案例

2017年以来,町町、悟空、酷骑、小鸣、小蓝等共享单车企业,因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运营。由于这些共享单车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违规挪用押金行为,造成消费者押金难退。

法条: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罚责: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

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本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押金退还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自营业务标注

案例

2016年5月,范先生在某网购平台购买四款标称“自营”的品牌手表。收货后发现,商品说明书载明的手表材质与宣传不符。检测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

在诉讼维权过程中,该网络平台辩称“自营”不是平台经营者自营,是平台所属集团下属公司经营,平台经营者非适格被告,要求驳回消费者起诉。

法条: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罚责: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解读

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以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要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防止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营利,发生问题时却推诿塞责,逃避监管。同时明确违反规定的罚则,保障法律规定有效落地。

平台“二选一”

案例

2017年6月18日前后,某平台为保证促销中供应商及货品数量,锁定了后台商家。另一家平台则在自身强势品类服装上推出要求供应商“二选一”的对策,要求商家将其在另一家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下架或自己将另一平台上的商品拍下架,并要求商家上公告、发微博、下会场,否则将采取措施严惩商家,停掉商家在其平台上的所有流量等。

一些商家迫于压力,挂出公告或者通知,声称6月6日的所有订单作废,不再发货。

解读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实践中,平台“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品种、数量,使消费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

《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实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违反有关规定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有助于解决平台欺凌电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拥有更多的消费选择。

订单炒信

案例

2017年6月20日,全国首例网络组织订单炒信(即信用炒作)入刑案,在杭州余杭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组织1500名会员,用56000多个炒作小号,在包括淘宝网等多个电商平台上一年时间操作了35万多笔虚假交易和18万多条虚假评价。

被告人李某因创建网站在电商平台有偿吸纳商家入会组织订单炒信,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0万元。

法条: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罚责: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

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解读

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电子商务法》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规制:

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一般义务,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

三是明确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平台未尽相应义务的责任

案例

2018年5月、8月,某航空公司空姐李女士、浙江温州赵女士分别乘坐同一网约车平台的不同顺风车后,被顺风车司机杀害。

据报道,该平台存在对司机审核及人车一致问题管理不善、缺乏便捷有效的紧急救助方式、对消费者处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法 条: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1.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制止义务。与《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相比,一是将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利于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二是对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强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2.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食品安全法》62条、131条,平台提供赔偿的相关责任。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

案例

今年7月26日晚,拼多多在美股正式上市。随着上市之后,关于拼多多的各种负面消息层出不穷,其中,假货、山寨货横行便是其最大的负面消息。

创维就在其官方微博发出严正声明,要求拼多多停止销售假冒的创维电视。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本次《电子商务法》立法的重中之重:

法条: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删除“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通知——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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