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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南|《电子商务法》的适用及其实操

发布时间:2019-01-05 23:43:48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施行已是第三天,本文将带你具体
实务指南|《电子商务法》的适用及其实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法》施行已是第三天,本文将带你具体了解《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实操适用,以避免大家“误入雷区”。

一、《电子商务法》的规范对象

1、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均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规范对象。以下服务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规范对象:

(1)金融类产品和服务;

(2)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

(3)利用信息网络提供音视频节目;

(4)利用信息网络提供出版的服务;

(5)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以下经营者都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规范对象: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淘宝(天猫)、京东、苏宁、拼多多等

(2)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淘宝(天猫)的店铺、京东自营等

(3)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微网站、微商、代购等

二、所有网络卖家必须到局登记注册

1、除以下不需要登记的情形外,其他网络销售卖家(包括淘宝、微商、代购等)必须经过注册登记:

(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如卖自家土鸡蛋、蜂蜜);

(2)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如卖自写对联、剪纸);

(3)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如修鞋);

(4)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有待政府明确);

(5)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2、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注册地址是“网络经营场所”,一般可要求各大网络平台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经营食品、药品等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1、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我国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主要业务如下:

(1)《烟草专卖许可证》;

(2)《食品经营许可证》;

(3)《药品经营许可证》;

(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如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应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等信息

1、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2、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3、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该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禁止订单、删除评论等虚假宣传

1、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构成虚假宣传的,将按照《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六、不得歧视个别消费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不得随意搭售产品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八、快递风险损失由卖家负责

除消费者自行选择快递公司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九、不得以不合理方式克扣押金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十、要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1、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十一、平台交易信息至少保存三年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十二、平台修改服务协议应在实施前7日公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十三、平台应显著区分自营业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十四、搜索服务应多种方式显示产品,明确竞价排名应显著标明为广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十五、平台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十六、用户下单合同就已订立

1、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十七、快递由他人代收(包含快递箱)需取得消费者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十八、电商经营者要依法纳税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相关税收政策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九、明确了平台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5、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6、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7、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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