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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十大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09 23:42:39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于2013年年底正式启动,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上,广泛凝聚各方智慧和共识,历经5年最终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将于2019年1月
电子商务法|十大亮点解读

《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于2013年年底正式启动,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上,广泛凝聚各方智慧和共识,历经5年最终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对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亮点1】微商、直播销售等经营方式被纳入监管范围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民的购物方式早已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各种销售不仅存在淘宝、京东、小红书等电子商务平台,利用朋友圈、直播等方式的销售也层出不穷。这种依托于社交网络来从事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我们称之为“社交电商”,此类主体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呢?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微商、直播销售等属于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其经营主体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受《电子商务法》约束。

【亮点2】个人网店经营者也需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目前,个人开网店不需要进行登记,很多“微商”的进驻几乎是零门槛。产品出现问题,消费者找不到商家,维权困难;监管部门找不到责任主体,监管困难。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电子商务法》的设立,使大部分个人卖家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并有法条明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通过法律方式对大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由国家统一监督,统一管理;

今后,除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之外,都需要市场主体登记。但是除此以外,还有一部分卖家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作为本法规定的例外情形,例如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农家自产土鸡蛋、农户自制手工艺品就无需进行登记。

【亮点3】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刷好评”被严禁

在网购之前,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参考关于该商品的评价,然后考虑是否购买。于是,不少商家都会在评价上“动手脚”,试图通过刷好评、删差评等方式,提升自己店铺的信用水平。今后,“刷好评”将被严禁。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将“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信息”规定为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促使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进行信息披露,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针对“订单”“刷好评”等误导、欺诈消费者等问题进行专门规定,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有利于充分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亮点4】大数据“杀熟”被禁止,网络搭售商品不得设置为默认

大数据是把“双刃剑”,提供方便的时候可以很方便,想要给你诱导消费也很容易。此外,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订酒店搭个SPA放松,看似贴心的服务,有些却是暗地里搭售,让消费者不知情的时候就购买了。这些平台行为将被禁止。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将“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和“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作为条文规定,有利于避免因“精准”的信息推送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限制,亦有利于将是否购买的主动权交还给消费者。避免“杀熟”和“强制搭售”问题。 

【亮点5】明确商家承担运输责任和风险

每到“双十一”,大量快递拥堵在路上,迟迟无法收到快递的用户也是心焦到无心上班。最后快递丢了,商家还不认,快递公司只按运费的倍数赔偿,远远无法弥补物品丢失带来的损失。今后,这些问题将由商家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快递物流企业对实物商品进行投递运输时,实物商品在投递运输过程中的所有权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控制下,商品在途的风险和责任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商品运输出现的问题消费者不用承担责任。 

【亮点6】破解“押金”难退,退款方式将被明确

网上订酒店、骑共享单车等,往往需要消费者先交纳部分押金,但随着电子商务发展,押金退还问题逐渐凸显。甚至屡屡出现过程序复杂、条件不公平、退款不及时等情形,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后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将被明确。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但该意见只是指导性文件,缺乏法律强制力,也不能作为相关部门作出处罚的依据。《电子商务法》首次对押金退还问题进行明确,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亮点7】“京东自营”“天猫自营”等应标明,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在自营店购买商品。商品出了问题,电商平台说“去找店家,跟平台没关系”。到头来消费者还是不知道谁在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今后,这种行为将被规范。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平台经营者如果有自营业务,必须要以显著方式标明其自营业务,以此与平台内经营者的业务予以区分。如果因为相关的区分不够清晰,导致误导消费者,平台就应承担销售者的责任,而不能推说自己是第三方平台与销售者无关。

【亮点8】商家销售的商品有问题,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相应责任

不久前,郑州空姐、温州女孩乘坐网约车遇害,引发全民大讨论,发生恶性事件,网约车的平台有责任吗? 在网店内买了假货,仅仅是卖家责任,平台就没有监管义务吗?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对于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更具有优势地位,其有条件并应当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资格和资质及是否有过侵害消费者权益及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不符合人生财产安全的既往史。对此未采取必要措施或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相应责任。 

【亮点9】评价应真实,平台擅自删差评将被严惩

作为商家都喜欢收到好评,但有些产品的确不好,消费者记录下真实的感受,却被卖家或者平台删掉。今后,电商平台经营者擅自删差评的行为将被严惩。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这将确保消费者评价能发挥良好的作用,促使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经营者诚实经营。对于经营者的相关行为有积极的引导功能。 

【亮点10】付款成功,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

“双十一”下的单,卖家说折扣弄错了,不愿意发货。今后消费者可以追究卖家违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条款明确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督促经营和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各种理由、借口免除或减轻自身对消费者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该规定的设立也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来源: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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