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解读
《电子商务法》已实施了!
个人开网店需要进行和税务登记
微商、代购、直播销售等列入电商范畴
《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个人开网店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微商、代购、直播销售等列入电商范畴,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解读一:个人开网店需要进行和税务登记
以往个人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开网店可不需要进行和税务登记,进驻几乎是零门槛。现按照《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客观上有利于营造各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解读二:微商、代购、直播销售等列入电商范畴
微商、代购、直播销售这些新兴模式虽然发展迅速,但由于缺乏信用保证体系,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有些微商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此外,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等情况也比较突出,有些微商还趁机进行非法传销。对此,《电子商务法》将微商、代购、直播销售等这些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电商范畴,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属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约束。
解读三: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这种为提高销售额而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的“炒信”、“订单”行为屡见不鲜,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电子商务法》对此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删除评价,违者可能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
解读四:快递不能无限延期,商品运输风险由商家承担
网购商品迟迟未到总会让很多消费者倍感焦急,商家时常对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损毁不愿承担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解读五:搭售要显著告知,“默认勾选”被禁止
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经常会采取使用很小的字号、默认勾选等各种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出让一些权利或者被捆绑搭售。这种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变相强制搭售的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针对这种情况,《电子商务法》规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禁止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商家违反该规定的,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解读六:平台自营商品应显著标记,依法承担责任
消费者在网购时一般会认为平台自营商品在品量和售后服务方面会更有保障,会更偏向选择标注“平台自营”的商品,然而,某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常常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以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责任。针对这种情况,《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要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不得误导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规定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民事责任,防止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营利,发生问题时却推诿塞责,逃避监管。
解读七:电商平台不能无故拒退押金
近年来发生共享单车押金难退等问题,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解读八:搜索不得限定于特征选项,不得随意发广告
电子商务经营者(主要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强大的数据收集和处理能力,准确地分析出消费者兴趣爱好、消费习惯、消费能力等特征,然后给消费者提供定制化的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然后由于平台内商品和服务的信息量巨大,再加上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这种“定制化”、“精准”的信息推送可能会限制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且各种定向广告推送会对消费者造成困扰。为此,《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提供搜索结果时,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结果,以使任何人来进行搜索都得到相同结果,同时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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