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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团一广场附近高仿服装批发 案例研读 | 杜绝假货,电商平台该做什么?

发布时间:2022-08-05 07:30:57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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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的不断规范,无论是电商平台还是监管部门都加大了对盗版和假货销售的监管和处置力度。但是即便如此,盗版和售假事件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依旧频频发生。以阿里巴巴公司为例,其曾宣称曾花费超 10亿元来治理旗下淘宝网的假货,不过目前看来也并未彻底解决假货盗版屡禁不止的现象。


那么,在防范和杜绝假货上,法律对电商平台有何要求?电商平台对于销售的商品负有何种程度的检查和监督的义务?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对平台上的假货负责?本期周公便对电商平台的相关义务做一个归纳。


【规则摘要】


1. 网络服务商对于商品侵权事件具有事前审查和事后补救的义务。具体而言,网络服务商应当对网络商店进行身份审查、制定售假制裁规则并在显著的地方予以公布,以及在商标权利人或第三人提出网络商店售假并证实后,积极删除相关信息。但是,网络服务商没有义务对网络商店所售商品的商标合法性进行审查。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仰蓉侵犯商标权案【(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79号】


2.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商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商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


3.电商平台在接受后并不必然需要对被商品立即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但是将有效的通知材料转达被人并通知被人申辩当属电商平台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否则,电商平台应当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

【规则详解】


1. 网络服务商对于商品侵权事件具有事前审查和事后补救的义务。具体而言,网络服务商应当对网络商店进行身份审查、制定售假制裁规则并在显著的地方予以公布,以及在商标权利人或第三人提出网络商店售假并证实后,积极删除相关信息。但是,网络服务商没有义务对网络商店所售商品的商标合法性进行审查。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仰蓉侵犯商标权案【(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79号】


案件简介: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在1978年就在中国注册了“PUMA”商标、“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后获得巨大成功,成为在中国少数几个世界驰名的运动系列品牌之一。被告一享有所有权和经营管理的淘宝网为43932个PUMA产品网络商店提供支持平台,这些网络商店遍布全国,全国性地销售PUMA侵权产品,对品牌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在淘宝网上由被告二陈仰蓉所经营管理的网络商店也在广州大量销售PUMA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原告认为,被告一淘宝公司违反了网络服务商的事前审查义务和事后补救义务,据此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且由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一是否违背事后补救义务的问题,只有当商标权人指出网络商店的侵权事实,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一才有义务删除相关的信息。原告虽然指出包括被告二在内的网络商店侵权,但其三次致函都没有提交侵权方面的证据,而且在被告一要求其提交这些证据的情况下明确答复暂不提交。因此,被告一在此情况下没有删除其指定的信息并没有违反事后补救义务。


关于被告一是否违背事前审查义务的问题,法院结合原告主张,对被告是否违反了事前审查义务做了以下论述:


(1)关于原告称被告具有对网络商店的身份审查义务。这其实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网络服务商义务的应有之义。为履行其报告义务,网络服务商必须对网络商店的身份进行审查,掌握其真实的身份情况。淘宝网规定,用户要在淘宝网销售物品须通过实名认证,包括个人认证和商家认证。个人认证是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用户所进行的身份证认证(可用证件还包括护照、驾照、军官证、户籍证明),商家认证是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商家所进行的认证。被告一没有违反对网络商店的身份审查义务。


(2)关于原告称被告具有对网络商店所售商品的商标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义务。法院认为,商标合法性审查并非是网络服务商的义务,理由如下:首先,商场对专柜所售商品的商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不是商场的法定义务;其次,网络服务商仅是为网络商店提供交易平台,网络商店的销售行为在法律上不应视为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最后,网络平台提供的商品信息是海量的,履行该项审查义务超出网络服务商的能力范围。


(3)关于原告称被告具有制定售假制裁规则并在显著的地方予以公布的义务。法院认为,2005年6月9日的《淘宝网服务条款》规定,用户在淘宝网网上交易平台上不得买卖国家禁止销售或限制销售的物品,不得买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物品。2005年6月9日的《规则》规定商标权人可以对淘宝网用户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淘宝网查实被诉事实后可以针对具体情况对被诉用户采取查看、警告、限权、冻结和查封等措施。因此,被告一并没有违反制定售假制裁规则并在显著的地方予以公布的义务。


鉴于起诉时被告二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商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商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


案情简介:原告衣念公司经依兰德有限公司许可,享有第1545520号注册商标和第 1326011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其生产的TEENIE WEENIE等品牌服装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曾获得2009年度上海名牌称号。原告衣念公司发现淘宝店主杜国发通过淘宝网销售侵权商品,先后7次向淘宝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函,被告淘宝公司审核后先后7次删除了杜国发发布的商品信息。杜国发并未就此向衣念公司及淘宝公司提出异议,淘宝公司也未对杜国发采取处罚措施。直至2010年9月,淘宝公司才对杜国发进行扣分等处罚。


原告认为,淘宝公司在知道杜国发以销售侵权商品为业的情况下,依然向杜国发提供网络服务,属于继续纵容、帮助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及维权支出5万余元。


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是其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但并非是充分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信息后,如果网络用户仍然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应当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制止继续侵权。哪些措施属于必要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技术可行性、成本、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具体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这些措施可以是对网络用户进行公开警告、降低信用评级、限制发布商品信息直至关闭该网络用户的账户等。


淘宝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完全有能力对网络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管理。淘宝公司若能够严格根据其制定的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虽不能完全杜绝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但可增加网络用户侵权的难度,从而达到减少侵权的目的。就本案而言,淘宝公司除了删除商品信息外没有采取其他任何处罚措施。在7次有效的情况下,淘宝公司应当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权商品,但淘宝公司对此未采取必要措施以制止侵权,杜国发仍可不受限制地发布侵权商品信息。淘宝公司故意为杜国发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电商平台在接受后并不必然需要对被商品立即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但是将有效的通知材料转达被人并通知被人申辩当属电商平台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否则,电商平台应当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


案情简介:原告嘉易烤公司称,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德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天猫商城等网络平台上宣传并销售侵害其ZL200980000002.8号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原告在向电商平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时,天猫公司以材料填写不完善为由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处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原告遂起诉金仕德公司与天猫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认为:关于天猫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权利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指向明确的被诉侵权人网络地址等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应视为有效通知。本案中,天猫公司确认嘉易烤公司已于2015年2月10日委托案外人张一军向淘宝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传了包含被商品链接及专利侵权分析报告、技术特征比对表在内的材料,且根据上述材料可以确定被主体及被商品。


天猫公司对嘉易烤公司材料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处理,其在回复中表明审核不通过原因是:烦请在实用新型、发明的侵权分析对比表表二中详细填写被商品落入贵方提供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点,建议采用图文结合的方式一一指出。但是,天猫公司的上述要求并非权利人通知有效的必要条件。况且,嘉易烤公司在本案的材料中提供了多达5页的以图文并茂的方式表现的技术特征对比表,天猫公司仍以教条的、格式化的回复将技术特征对比作为审核不通过的原因之一,处置失当。


此外,天猫公司作为电子商务网络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基于其公司对于发明专利侵权判断的主观能力、侵权胜诉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并不必然要求天猫公司在接受后对被商品立即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对被诉商品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秉承审慎、合理原则,以免损害被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将有效的通知材料转达被人并通知被人申辩当属天猫公司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否则权利人行为将失去任何意义,权利人的维权行为也将难以实现。而在本案中,天猫公司未履行上述基本义务的结果导致被人未收到任何警示,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扩大,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金仕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小结

由于网络平台对于利用其平台的网络商店的侵权行为一般并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所以其并不因为网络网店的侵权行为而当然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这并意味着网络平台就此可以“高枕无忧”。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仍可以归纳出网络平台必须履行的义务:

(1)事前审查义务。包括网络平台应当对网络商店进行身份审查、制定售假制裁规则并在显著的地方予以公布等;

(2)事后补救义务。在商标权利人或第三人提出网络商店售假并证实后,网络平台应积极删除相关信息,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对于未经证实的有效,电商平台也有义务将通知材料转达被人并通知被人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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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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